甘肅省民兵優待優惠和權益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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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兵家庭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時,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幫扶援助。
(八)倡導法律服務機構為民兵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條 民兵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出現傷亡時,享受下列撫恤優待:
(一)民兵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分別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民兵遺屬發給烈士證書、因公犧牲證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二)民兵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於上述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三)民兵死亡被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於上述規定範圍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因公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四)民兵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致殘,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殘疾等級,並享受相關待遇。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評定殘疾等級,並享受相關待遇。
第六條 民兵在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優先服務:
(一)相應單位、機構、場所應當設定基幹民兵服務視窗或優先服務標識。
(二)在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各類景區、展覽館、公園、名勝古蹟等場所,可給予優先講解、優先入園等服務優待。
(三)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因公負傷或突發疾病的民兵,優先救治,先治療後付費。在各類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享受普通門診優先掛號、檢查、繳費、取藥、住院等診療服務。
(四)在各級不動產登記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籍服務大廳、技能培訓機構等,優先辦理相關業務。
(五)民兵及民兵子女符合應徵公民入伍條件的,參加綜合素質考評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入伍。
第七條 民兵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金融機構各類服務網點,享受優先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款匯款等業務。享受免收取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手續費等優惠待遇。鼓勵國有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為民兵提供理財產品、創業擔保貸款、個人低息貸款等專屬金融服務。
(二)在各通信運營商服務網點,可辦理民兵專屬優惠套餐、充值贈送流量、優惠寬頻等業務。
(三)鼓勵各類商品零售、文化服務、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和企業,推出各類專屬優惠項目,對民兵實行購物、餐飲、觀影等消費打折、減免等優惠服務。
(四)鼓勵寄遞物流企業推出優惠項目,對民兵寄送快遞實行折扣優惠。
(五)鼓勵各類燃油、燃氣銷售企業推出優惠項目,對民兵加油(氣)實行折扣優惠。
(六)編兵單位組織員工教育培訓等活動,根據需要,軍事機關選派優秀教練員輔助開展活動,可按有關規定提供民兵訓練基地作為活動開展場所。
第八條 民兵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權益保障:
(一)每年對參加軍事訓練和新入隊民兵組織一次體檢,所需經費列入年度民兵工作經費預算。
(二)民兵參加應戰行動、軍事訓練和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組織單位應當為民兵購買不低於80萬元保額的意外傷亡保險;編兵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勞動或聘用關係,並按規定落實其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每天參訓執勤補助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編兵當地市(州)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天×100%。
(三)民兵參加應戰應急行動和軍事訓練期間,參照現役幹部、軍士崗位津貼,發放管理崗位補助,不足1個月的,按照1個月標準發放。
第九條 《甘肅省基幹民兵證》執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甘肅省基幹民兵證》使用紙質證件樣式,由省軍區統一設計、編號、製作,各軍分區(警備區)、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武裝部負責審驗、發放、更換、回收等工作。
(二)《甘肅省基幹民兵證》每年審驗一次,每次審驗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享受相關權益保障,調整出隊及證件到期後不再享受相關權益,由發證機關收回《甘肅省基幹民兵證》。
(三)基幹民兵有違法行為的,取消基幹民兵資格並調整出隊,由發證機關收回《甘肅省基幹民兵證》。
(四)《甘肅省基幹民兵證》僅限本人使用,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的,由發放單位沒收其證件;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上報備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負責本轄區民兵優待優惠和權益保障的監督執行工作,對因落實不到位引發投訴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屬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督促其限期整改,違紀違法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按規定選拔任命的基層專職人民武裝幹部使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依據本辦法,研究制定優待優惠和權益保障目錄清單,並根據上級政策調整和形勢發展,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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