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0年9月21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定本省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應報所在地的市總工會批准,並在市總工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外籍投資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的,經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批准即可為工會會員。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和參加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研究前款所列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和參加會議,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七條 外資企業工會代表可以同投資經營者舉行勞資協商會議,就職工雇用、解僱、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進行談判,協調勞資關係。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解僱、辭退多餘的職工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企業處分職工應當事先徵求工會的意見。
工會認為企業違反勞動契約和有關規定的,有權提出異議並代表職工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工會有權支持或代表職工依照法定程式參加仲裁、訴訟。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監督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本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當生產中遇有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出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有權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不被採納,工會可支持工人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工資由企業照發。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需要臨時增加勞動工時,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組織職工的文化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合法經營、管理,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的文化生活,組織職工開展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基金、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其合作共事。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幹部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委員、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不足200人的,根據需要經上級工會批准,可配備一名專職工會主席(委員);200人以上的,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配備專職工會幹部。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不足25人的,由工會會員選舉不脫離生產的組織員一人,並依照《工會法》行使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的標準工資由工會經費開支,與企業另有協定的,按協定執行。標準工資以外的經濟待遇費用由本企業支付。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比照本企業副總經理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標準執行。
外資企業專職工會幹部的標準工資,由企業所在地的市總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辭退、處分工會委員和專職工會幹部,調動專職工會幹部的工作,必須事先經企業工會委員會討論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專職工會幹部卸任後,企業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為工會無償提供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備(包括水電、取暖、辦公用具等),並負擔其維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總額(包括外籍職工實際工資總額在內)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應當在業餘時間進行。如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應當事先徵得企業行政同意。經企業行政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兼職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並可在當年累計使用,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因執行本條例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市總工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解決。依法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可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加入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外籍職工離開本企業時,須交回工會會員證,如本人需要,由市總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總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境內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經營企業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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