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遼寧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在1986.10.21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0.21
  • 實施時間:1986.10.21
*註:本篇法規已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廢止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重要生產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不履行職責,態度蠻橫,經常與顧客吵架,或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收受賄賂、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企業和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仍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由企業制定具體規則,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同時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應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職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待業登記。
職工被辭退後,企業應將其檔案交當地勞動人事部門。
辭退證明書式樣由省勞動局制定。
第五條 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