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12.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2.31
  • 實施時間:1986.12.31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只適用於國營企業及其所屬的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二條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必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打擊報復。要弄清違紀事實,徵求工會的意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除調解、仲裁機構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條 企業對被勞動教養、判刑符合開除條件的職工,以及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職工,不得按辭退辦法處理。
第四條 企業辭退中層以上幹部時,要按幹部任免許可權,由任免部門免去職務後方可辭退。
第五條 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的處理不服時,可按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程式請求調解、仲裁或起訴,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企業辭退職工不當,做出糾正的仲裁或判決後,企業應收回被辭退的職工,並補發工資。
第六條 被辭退的職工由企業發給辭退證明書,辭退證明書的內容,式樣由省勞動人事廳統一制發。
第七條 被辭退的職工戶口在城鎮的,企業可將檔案轉到其戶口所在地勞動服務公司。本人持辭退證明書到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登記,接受當地勞動服務公司的管理、教育培訓和就業指導,參加就業訓練,服從就業介紹,也可以自謀職業。被辭退的職工屬於從農村招用的戶糧關係不變的勞動契約制工人,應回農村原戶口所在地,檔案隨轉到原縣勞動服務公司。
第八條 被企業辭退的固定職工重新就業時,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由原辭退單位按工作年限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補繳退休養老金,與當契約制工人的投保年限前後連續計算。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規定》一併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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