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5月,《遼寧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1月27日,遼寧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內容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服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健全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堅持服務發展、市場主導、政府促進、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最佳化人力資源市場環境,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營商環境、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幫助。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與套用,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分類和評估指標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宣傳就業創業、人力資源市場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開展集中性就業促進和技能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推動形成正確的就業、用人和服務導向,營造有利於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覆蓋全民的就業公共服務制度,促進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逐步健全布局合理、服務規範、運行高效的就業公共服務網路,實現就業事項一體化辦理、精準化服務、智慧型化監管。
省、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推動做好人力資源信息採集、歸類、分析和發布工作。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積極運用區域、產業、土地、教育、財政、科技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為人力資源跨領域、跨部門、跨區域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向優先發展的行業、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引才薦才的作用,吸引集聚各類人才,圍繞國家重大戰略、本省重大工程和項目,根據重點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方面的人才需求,積極引育高層次、高技能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人力資源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明確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收集需求,提供場地、人員、技術等支持,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技能培訓、創業指導、見習實習等服務,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村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等就業。
第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和發展為托育服務、養老服務、醫療護理、家政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
支持和規範發展依託網際網路平台提供配送、出行、運輸等服務的新就業形態,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區域性行業性零工市場、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驛站,搭建靈活就業人員用工服務平台,創新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零工服務方式,強化零工崗位收集、供需對接,開展技能培訓、就業創業指導、困難幫扶服務,推動零工市場便利化、規範化發展。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場主導、需求引領原則,培育龍頭企業、引進知名企業、鼓勵興辦小微企業,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推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依託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培訓機構、企業等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社會組織等開展合作,促進人才的供求對接、合理配置,引導企業參與學校專業規劃、教學設計、課程設定、實習實訓等,推動現代產業學院建設,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等創新服務模式,為勞動者提供崗位信息、技能培訓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根據需要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完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聚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支持創建國家級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人力資源區域合作與交流,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發展平台,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等公益性服務職能,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省、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舉辦的招聘洽談會不得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和公共服務制度。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檔案數位化,實現數據歸集,完善資源共享、異地查閱、統計分析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在市場主體登記辦理完畢後,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條件、程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備案的材料目錄、辦事指南和諮詢監督電話等信息,最佳化辦理流程,推行“一網通辦”,提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行政許可、辦理備案便利化程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註銷等情況,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標準化和便民化,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信息的連結標識。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三)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五)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六)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七)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八)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九)介紹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
(十)以欺詐、暴力、脅迫等方式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十一)以開展相關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網路招聘會,應當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採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路招聘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名義開展職業中介活動。
大眾傳播媒介發布人力資源招聘信息的,應當查驗委託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核實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發現有違法、虛假信息的,不得發布;已經發布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個人信息,個人有權請求刪除;處理個人信息有誤的,個人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採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以網路招聘服務平台方式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應當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等違法行為,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布電話、信箱等舉報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反饋處理結果;對不屬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
求職者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生糾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服務不規範、違法風險較高、舉報投訴比較集中、發生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將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遵循市場規律,通過市場服務,實現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活動及場所。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