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理工學院章程
- 目的:明確學院法律地位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學校:遼寧理工學院
- 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
遼寧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學院法律地位,保證學院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遼寧理工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第三條學院地址:遼寧省錦州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昆明街2號。
第五條學院辦學宗旨: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辦人民滿意的教育。面向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培養高素質、套用型、技術技能型、複合型專門人才。
第六條學院舉辦者:錦州金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學院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八條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第九條辦學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
第十條辦學規模:8000人。
第十一條學科門類: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法學、教育學和藝術學。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共7人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內辭職、董事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會人員組成的變更涉及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推薦;涉及教職工代表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根據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成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修改學院章程;
(二)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三)聘任或解聘院長;
(四)審核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董事會成員代其行使職權。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學院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召開會議,應提前15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成員。
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或其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既不委託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必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閱、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或紀要由專人負責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核准。院長任期3年,報審批機關同意後可連任。院長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經歷。
第二十一條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經董事長授權,簽署學院檔案。
第二十二條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准。學院下設黨政辦公室、黨委工作部、人力資源部、教務處、學生處、計畫財務部、資產設備管理處、保衛處等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學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經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為819,401,407.11元,其中,舉辦者投入455,495,430.01元。
第二十五條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投入;
(二)學費收入;
(三)學院的辦學積累;
(四)銀行貸款;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學院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簿。
第二十七條學院經費主要用於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條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登記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後,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資產、辦學積累、學費收入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財產。第三十條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條學院變更法定代表人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學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三條學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基層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學院堅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院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院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三十七條學院法定代表人為學院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學院建立健全維護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教育宣傳培訓,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院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條學院根據人才需求,調整人才培養模式,制定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條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第四十二條學院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四十三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開展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人才培養方案、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建設、教學質量監控、教學管理以及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等進行審議。
第七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學院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並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確定。
第四十七條學院教師依法享有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建立培訓制度,對教師和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條學院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五十一條學院每學年對教師和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的學分,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院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收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接收轉入學院的學生,複查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學籍。學院按國家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管理學生學籍。
第五十六條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七條學院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院變更名稱、地點、層次、類別、院長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
第五十八條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辦學: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九條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條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的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和其它費用;
(二)應發的教職工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學院終止後,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學院章程修改的程式為董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2/3以上董事同意,並在30日內,報審批機關核准。自審批機關核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院其它規章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渤海大學文理學院轉設為遼寧理工學院並經審批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