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

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三定”規定,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建議。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設辦公室、財務處、政策法規處、科技裝備處、監察一處、監察二處、事故調查處、執法監督處、人事培訓處、紀檢監察室和機關黨委11個職能處室;設遼東、遼西、遼南和遼北4個監察分局,為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在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劃定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另有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中心、救援指揮中心、安全技術中心、安全培訓中心和機關服務中心5個直屬單位及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現任領導

李 勇 黨組書記 局長
負責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全面工作;負責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監察,機關行政事務,信息調度等方面工作。分管監察一處、辦公室、統計中心。聯繫遼西監察分局。
向二牛 黨組成員 副局長(正局長級)
負責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科技裝備,政策法規,財務管理,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等方面工作。分管事故調查處、科技裝備處、政策法規處、財務處。聯繫遼南監察分局。
秦寶書 黨組成員 巡視員
負責地方鄉鎮煤礦安全監察,幹部人事,事業單位改革,後勤服務,離退休職工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監察二處、人事培訓處、機關服務中心、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聯繫遼北監察分局。
王萬生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機關黨建,執法監督,信訪扶貧等方面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執法監督處。聯繫遼東監察分局。
孟凡傑 副巡視員
負責礦山救援指揮、安全培訓、安全技術檢測檢驗等方面工作。分管救援指揮中心、安全培訓中心、安全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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