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式

選舉式,是指法官的產生由選舉機關選舉產生。在美國,依據大多數州憲法規定,州法院的法官通過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包括州選舉或者當地選舉)。

具體而言,州法院法官產生的方法有五種:1、由黨派提名並經選舉產生; 2、不由黨派提名,經選舉產生; 3、由特定的委員會向州長提名,由州長選擇產生; 4、由州議會選舉法官,只有卡洛羅納和維吉尼亞兩個州採用此種方法; 5、同時採用上述方法分別產生各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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