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縣義工聯合會選舉辦法

《西吉縣義工聯合會選舉辦法》是西吉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吉縣義工聯合會選舉辦法
  • 實施地點:西吉縣
西吉縣義工聯合會選舉辦法
(試 行)
第一條為規範西吉縣義工聯合會會(下稱“本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西吉縣義工聯合會會章程》,制訂西吉縣義工聯合會會選舉辦法(試行)(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會籌備成立和換屆選舉。
第三條 本會的選舉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本會不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定程式指定、委派或撤換本會負責人。
第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數量達到101人以上後,將推選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條件由理事會確定,以選舉方式產生。
第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當本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以上時,本會將設立常務理事會,履行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條件由當屆理事會確定,以選舉方式產生。
第六條 本會的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5人組成。理事以上領導不可兼任監事。監事會成員及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條本會成立選舉由籌備組負責組織實施,換屆選舉由上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組織實施,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選舉須有2/3以上應到會人員參加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本會成立選舉,由籌備組協商後成立選舉委員會;換屆選舉,由上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立選舉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2.組織會員登記,審查會員資格;
3.組織會員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4.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有關材料;
5.公告選舉日期、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
6.主持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7.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十三條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會員(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有選舉權的會員(會員代表)代為投票,每一會員只能接受一人的委託。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有選舉權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代為投票,每一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託。
第十五條選舉人對於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第十六條投票結束後,應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總監票人簽字確認,當場宣布。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廢票,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
第十七條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監事、監事長候選人獲得應參加投票人數的半數以上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當選票數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票數多者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當選票數的候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可以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差額確定候選人名單,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本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受會員的監督。理事會、監事會以上的成員受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監督。
第十九條會員有權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提出罷免建議。有1/3以上會員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事、監事的建議;有1/2以上理事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正副理事長長的建議。
第二十條罷免建議應寫明罷免理由,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並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方可履行罷免程式。被罷免的人有權在罷免表決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一條罷免理事、監事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罷免正副理事長長、常務理事,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表決;罷免監事長應召開監事會進行表決。
罷免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罷免建議須得到應到會投票人數的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投票結果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其相應職務消失。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退會的和視為退會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社團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理事、正副會長、監事、監事長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依照本規定進行補選。
第二十四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礙本選舉的,任何會員都有權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舉報,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於2018年1月1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即日起試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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