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分配
選舉人團
各州分配
美國全部“選票”共538張,是
參議員(100名)、
眾議員(435名)、
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總數。參議員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眾議員按人口產生,約70多萬人選出一名。
美國的選舉制度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
優缺點
優點
第一,保護小州的利益。美國先輩對制度的設計,重點是強調地方分權,而不是中央集權,其憲政理念是把權力下放到各州,並保證大州小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選舉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只不過不是以全國人數為"單位",而是以"州"為選舉單位。這個多數,不是全國範圍的"多數",而是每一個州的選民多數,這樣更能保護小州的權益。這種制度迫使總統候選人不能只看重幾個大州,而是看重每一個州,在每一個州獲得多數選票。
第二,可以通過
贏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產生總統,而不會像其它國家那樣,第一輪總統選票沒過半,再第二輪選舉。因為只要有第二輪選舉,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結果會扭曲選民意向,被迫把選票投給其它候選人。
第三,"選舉人"制度可以立即產生總統,而避免全國人頭計算選票,清點到每一個村鎮的每一張選票,使總統長時間無法產生。
第四,是不產生眾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由於
選舉人制度是以"州"為"計票單位",而且又是實行"贏者通吃"的遊戲規則,贏者囊括所有選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選人毫無所獲。每個州的選舉結果只有一個贏家,沒有第二、第三,這樣就不會產生小黨,更無法產生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就使小黨沒有多大存活空間,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存在多個小黨聯合起來投不信任票而結束內閣的現象。總統因觸犯法律遭
彈劾,副總統則繼任,不存在必須解散
內閣、提前全國大選之事,從而使政局穩定。
缺點
無法真正做到一人一票,理論上可以通過精確的計算找出最佳的配票結果,就是有足夠多的州只贏一票,其他的州得零票!這樣勝出者比失敗者的總得票率會低很多!不過歷史上只有四次是當選總統的總得票率比失敗者低的,所以一直沒有實現!
制度誕生
在1787年的
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
維吉尼亞方案和
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
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
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
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占了上風。制憲代表
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
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
莫里斯、
威爾遜、
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制度作用
根據美國法律,選舉人只是投票機器,他們必須按照該州選民的投票結果來投票。除內布拉斯加州、緬因州外,凡贏得該州民眾普選的候選人即贏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因此率先獲得270張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即當選美國總統。
選舉人票制度可說是美國所特有的,但在這種制度之下可能出現候選人雖然拿到全國多數票數卻仍落選的情況,與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有所背離,因此改革選舉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