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會議即“立憲會議”。為制定或修改憲法而專門召集的會議。它在完成制定或修改憲法的任務後即行解散。世界上最早的制憲會議在1787年美國的費城召開,通過修改了《聯邦條例》。
這一做法後來為許多國家所採用。也有一些國家憲法的制定或修改是由立法機關以全體成員2/3或3/4的多數通過;還有少數國家由君主(國王或皇帝)頒布“欽定憲法”。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制定或修改,通常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進行的。
制憲會議即“立憲會議”。為制定或修改憲法而專門召集的會議。它在完成制定或修改憲法的任務後即行解散。世界上最早的制憲會議在1787年美國的費城召開,通過修改了《聯邦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