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是一項依法對公民選舉資格的確認程式。只有直接選舉才有選民登記,
間接選舉沒有這個問題。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按我國現行
選舉法規定,每個選民一般只登記一次,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的規定
(一)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以及取得選民資格證明的契約工、臨時工、家屬工、亦工亦農人員、在校學生,均向所在單位登記。
(三)行政關係仍在原工作單位的退休、離休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登記;行政關係不在原單位的,在常住戶口所地登記。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居住地應在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後準予登記。
(四)戶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
(五)臨時外出人員,在某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登記。如出差、探親訪友、外出勞動、工作和外出就醫的,均應在戶口所在地地登記。
(六)外地流入本選區的無戶口人員,取得原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的,可以在所在選區進行登記,如外婚人,持有戶口遷移證待入戶,上級機關派出單位的人員等。
(七)在選舉期間,對由於工作調動、搬遷、復員、退伍、結婚等原因新來本地的人員,如在別處已參加過本屆選舉,則不再進行登記,對沒參加過本屆選舉的,及能確認具有選民資格的應予登記。其中,屬於在職幹部或工人的,在
其居住地或者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八)對於沒有工作的幹部或職工的家屬,如屬長期隨同幹部或職工一起居住的,應在幹部或職工工作單位進行登記。
(九)對旅居國外的我國公民,依照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的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其他我國公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參加選舉活動。他們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國前後在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十)長期外流無法取得聯繫的人員,不予登記。
無資格人群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不予登記。對於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應予選民登記:
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使用行使選舉權利的;
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正在受拘留處罰的。此外,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有選舉權利,應予選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