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衝突規範

選擇適用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有關涉外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包括兩類:無條件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指其系屬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適用法律的人可以任意或無條件地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有關涉外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

如1978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第2款規定:“在國外舉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許婚各方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舉行地法關於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有條件的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指其系屬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允許依順序或有條件地選擇其中之一來調整涉外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如日本法例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如無父時,依母之本國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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