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轉讓法律適用,是指主要是對國內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各國對國際技術轉讓法律適用的規定可分為兩種,一是適用該國一般的法律衝突規則;二是專門制定解決國際技術轉讓法律中衝突的規則。作為國際技術轉讓法律適用淵源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公約,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作為國際技術轉讓淵源的國際慣例,是指為從事國際技術轉讓的商人們所普遍接受的習慣做法。包括在契約中規定適用引進國法律、輸出國法律和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在未訂立法律選擇條款時的法律適用規則,即契約適用與國際技術轉讓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在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適用,法院地或仲裁地、契約履行地和工業產權保護國被認為是確定適用法律的最重要的因素。
對於“最密切聯繫”的概念,中國與國際上通行的解釋一致。中國並未制定專門的涉外技術轉讓法律衝突規則,而是適用中國一般的法律衝突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專利法、技術引進條例、涉外經濟契約法等有關法律適用的規定。根據中國法律,涉外技術轉讓契約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是有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是:當事人的選擇不得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特定經濟部門或特定方式的涉外技術轉讓契約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另外,當事人的選擇必須與技術轉讓契約有一定的聯繫或這種選擇有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