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紅花崗區城市管理局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0〕16號)和《中共遵義市紅花崗區委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政府關於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區發〔2010〕10號),設立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紅花崗區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遵義市
  • 部門: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檔案:遵黨辦發〔2010〕16號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遵義市紅花崗區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區河道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區情況,研究擬訂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市容環境衛生業務。
(三)研究擬訂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的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遵義市紅花崗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
(五)擬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年度計畫、階段性安排並督促、檢查、落實;組織全區城市管理專項執法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
(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七)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經營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負責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協助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遵義市紅花崗區城市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公產和後勤管理;負責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目標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區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計工作和基建項目的會審、申報工作;負責城管系統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測算、協調及報批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科
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和服務工作;負責轄區戶外廣告(門頭)、燈飾、市區機動車輛清洗場點、占道停車場點、各類臨時占道的規劃和管理;負責轄區範圍內市政公用設施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的編制、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改擴建工程;指導和監督市政設施、路燈照明和亮化工程以及紀念廣場和城區河道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
(四)環境衛生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環衛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及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的有償服務收費及費用的監督管理。
(五)政策法規科(案件審理科)
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中案件的審查,按規定處理需要經過聽證程式的案件;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普法、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人事教育科
負責制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執法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考察、考核、獎懲及局中層幹部、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免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城管系統人事制度改革。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遵義市紅花崗區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主任)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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