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起草全區交通運輸業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交通運輸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參與擬訂其他交通運輸和物流業發芝笑連企展戰略和規劃,培育和規範物流市場;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提出全區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省、市、區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地方交通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許可權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管理;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和協調發展;協調配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有關工作。
(三)承擔許可權內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按照許可權負責公路、水路及汽車站場建設、維護、技術、質量與安全監督和造價管理;負責許可權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監管和行政確認,監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及省市重點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執行道路、水路運輸相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交通運輸業管理工作,承擔全區道路運輸業、路政、水路運輸和地方航道行政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工作;培育和管理市場,維護道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許可權內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
(五)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統計;負責全區汽車維修市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行業管理;實施汽車綜合性能檢測行業管理、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培訓。
(六)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公路、水路的運行監測;協調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車輛(船舶)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
(七)負責許可權內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通訊導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撈、危化品運輸、防止船舶污染、航道、港口及岸線管理等工作,歸口管理船員培訓考核、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督;承擔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市堡櫻作。
(八)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按規定參與行業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九)承擔交通戰備職責。提出國防交通路網布局建議;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協調國防運輸;承擔區內軍事行動交通運輸保障,指導督促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和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與調動相關工作。
(十)推廣交通科技新技術、新產品,組織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承擔交通運輸通訊、信息工作,引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
(十一)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二)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責調整。
1.將原區農牧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交通運輸局(區交通戰備辦)。
2.將區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機關。仔捆海
(十四)職能轉變。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想請膠建設,完善綜合運輸服務銜接機制。最佳化交通服務方式,統籌城鄉交凳連腳蘭通運輸協調發展。加強交通運輸管理,推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強化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統籌推進交通運輸“放管汽榜服”改革和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發展改革等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區發改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請邀祖調配合機制。
2.與區農業農村局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作為船舶檢驗實施主體,行使漁船的檢驗及檢驗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作為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繼續行駛漁船登記、作業、進出漁港及船員的監督管理。漁船在航道的航行由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共同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宣傳、工青婦、扶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承辦統戰、出國(境)審查相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屬支部黨建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負責部門預算、決算編制工作,預算執行和機關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風險防控等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非稅收入、政府採購等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建設項目資金的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安全法規股(海事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擬訂並執行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負責對安全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參與行業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交通應急指揮平台的管理;組織開展轄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交通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交通運輸行業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政策研究,負責交通運輸局的普法工作;承辦交通運輸業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本部門駐政務中心視窗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法治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執法人員培訓。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內河交通管理及航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檔案;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通航秩序、做好船舶、港口碼頭等水上作業日常安全巡查、檢查;負責轄區船員教育、管理及服務等相關工作。負責轄區船舶及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涉水鄉鎮做好渡口及渡船、鄉鎮自用船舶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上交通應急管理及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及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做好船員培訓工作;協助做好水運基礎設施、水運市場規劃相關工作;協助抓好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協助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相關工作。
(四)綜合計畫股。負責交通運輸業發展戰略研究,編制全區交通運輸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制申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和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交通建設重點工程後評價工作;負責交通環保、節能減排、招商引資、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和交通運輸業統計、固定資產投資報送等工作;負責交通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管理;組織對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轄區交通科技項目的實施以及科技合作與交流、新技術開發和推廣作用;負責交通行業科技信息的引導和建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和協調發展。
(五)工程養護股。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含新建、改造、大中修、危橋改造)的技術標準和施工質量,負責農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設;為農村公路的暢通提供養護保障,負責養護質量監督檢查與路況評定,災害搶修與保通;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養護工作目標和任務;組織落實養護工程年度計畫(水毀、小修);制定列養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提高養護水平、路況質量的措施;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考核、檢查,及時總結推廣養護新技術、新經驗;實施公路巡查,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按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用和占利用費用,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審批行政許可案件,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運輸管理股(交通戰備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照法律法規對道路運輸經營市場準入條件、技術標準、從業資格等進行備案、審查和審批;負責全區道路(客、貨)運輸、汽車維修、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行業管理及行業統計工作;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相關證件、牌證的辦理、審驗、換髮等工作;組織制定全區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轄區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我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建議,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參與國防交通工程建設相關工作,督促指導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區內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的交通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和更新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國防林材管理工作;參與交通戰備方面的搶險和應急事件處置;負責交通戰備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防交通潛力調查。
(七)質量監督股。宣傳有關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新技術工藝;監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制度和規範的實施;監督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督促接受監督的工程項目進行手續辦理,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人員的工作;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質量鑑定,負責工程施工圖審批和施工許可辦理工作;負責工程的中間檢查及交、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區交通建設質量安全行業工作;按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評價結果;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橋樑、隧道等重大技術方案的論證。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2.將區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機關。
(十四)職能轉變。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完善綜合運輸服務銜接機制。最佳化交通服務方式,統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加強交通運輸管理,推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強化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統籌推進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和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發展改革等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區發改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
2.與區農業農村局的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作為船舶檢驗實施主體,行使漁船的檢驗及檢驗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作為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繼續行駛漁船登記、作業、進出漁港及船員的監督管理。漁船在航道的航行由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共同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宣傳、工青婦、扶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承辦統戰、出國(境)審查相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屬支部黨建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負責部門預算、決算編制工作,預算執行和機關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風險防控等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非稅收入、政府採購等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建設項目資金的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安全法規股(海事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擬訂並執行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負責對安全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參與行業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交通應急指揮平台的管理;組織開展轄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交通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交通運輸行業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政策研究,負責交通運輸局的普法工作;承辦交通運輸業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本部門駐政務中心視窗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法治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執法人員培訓。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內河交通管理及航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檔案;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通航秩序、做好船舶、港口碼頭等水上作業日常安全巡查、檢查;負責轄區船員教育、管理及服務等相關工作。負責轄區船舶及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涉水鄉鎮做好渡口及渡船、鄉鎮自用船舶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上交通應急管理及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及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做好船員培訓工作;協助做好水運基礎設施、水運市場規劃相關工作;協助抓好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協助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相關工作。
(四)綜合計畫股。負責交通運輸業發展戰略研究,編制全區交通運輸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制申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和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交通建設重點工程後評價工作;負責交通環保、節能減排、招商引資、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和交通運輸業統計、固定資產投資報送等工作;負責交通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管理;組織對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轄區交通科技項目的實施以及科技合作與交流、新技術開發和推廣作用;負責交通行業科技信息的引導和建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和協調發展。
(五)工程養護股。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含新建、改造、大中修、危橋改造)的技術標準和施工質量,負責農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設;為農村公路的暢通提供養護保障,負責養護質量監督檢查與路況評定,災害搶修與保通;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養護工作目標和任務;組織落實養護工程年度計畫(水毀、小修);制定列養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提高養護水平、路況質量的措施;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考核、檢查,及時總結推廣養護新技術、新經驗;實施公路巡查,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按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用和占利用費用,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審批行政許可案件,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運輸管理股(交通戰備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照法律法規對道路運輸經營市場準入條件、技術標準、從業資格等進行備案、審查和審批;負責全區道路(客、貨)運輸、汽車維修、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行業管理及行業統計工作;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相關證件、牌證的辦理、審驗、換髮等工作;組織制定全區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轄區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我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建議,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參與國防交通工程建設相關工作,督促指導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區內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的交通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和更新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國防林材管理工作;參與交通戰備方面的搶險和應急事件處置;負責交通戰備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防交通潛力調查。
(七)質量監督股。宣傳有關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新技術工藝;監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制度和規範的實施;監督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督促接受監督的工程項目進行手續辦理,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人員的工作;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質量鑑定,負責工程施工圖審批和施工許可辦理工作;負責工程的中間檢查及交、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區交通建設質量安全行業工作;按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評價結果;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橋樑、隧道等重大技術方案的論證。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