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遵義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
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縣(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路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提交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在本市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各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提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的基礎上,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經營期限為4年;在各縣(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所在縣(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
經營期屆滿需要延期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經營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牌照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00mm,發動機排量在1.5L或1.4T以上;
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千瓦,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少於200公里。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
(三)新車計稅價格在7萬元以上;
(四)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
(五)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車輛噴塗符合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網約車專用標識;
(七)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擬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本市工商登記註冊,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在服務地設立辦公場所;
(二)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有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持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達成的租賃協定或合作協定或勞動契約;
(四)與具備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達成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協定;
(五)擬辦證車輛所有人為申請人,且車輛完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持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已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其他企業不得再憑藉與其簽訂的租賃協定或合作協定或勞動契約申辦《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擬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申請人名下未登記巡遊出租汽車和其它網約車;
(三)與具備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達成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協定;
(四)擬辦證車輛所有人為申請人,且車輛完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向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信息、從業資格材料;
企業申請的提供: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2、與擬辦證車輛數量相適應的持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達成的租賃協定或合作協定或勞動契約及相關駕駛員《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個人申請的提供身份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擬辦證車輛信息材料
已註冊登記的提供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未註冊登記的提供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已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材料;
(五)車輛彩色照片;
(六)與具備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達成的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協定(平台自有車輛除外);
(七)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單原件及複印件;
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交申請的,除以上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第十六條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入戶通知單,申請人憑通知單到遵義市公安車輛管理機構將車輛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七條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由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為自車輛初次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
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不得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八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定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
(二)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三)網約車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對接;
(四)不得轉租、轉包經營。
第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五)申領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記錄。
第二十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服務所在地居住證明;
(三)駕駛證複印件;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六)服務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一年內體檢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試後,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具備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經參加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區域科目考試合格後,由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四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不按規定使用網約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八)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三十六條當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有權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行政管制,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契約文本、協定、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採取證據登記保存的措施。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發改、通信、公安、人社、商務、人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違反本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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