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物價、經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價格行為的指導規範。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設有具備相應能力的服務機構,有滿足業務需要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且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核算能力,具備本地應稅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作出信用承諾。信用承諾應當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範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等內容。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的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二)投資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相關批准證書;(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經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定;(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定價規則、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及運營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護、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和資料庫接入監管平台維護保障制度;(八)信用承諾書。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至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前款以外的企業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直接提交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作為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申請材料。在主城區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提交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在前述時限範圍內。
第十一條 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許可區域、經營期限為四年,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在經營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細則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六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四)車輛在濱州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齡從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三年;(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且車輛應稅價格不低於12萬元;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小於200千米。
第十七條 個人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其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且承諾本人駕駛。企業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對應配備網約車駕駛員,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制度。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者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其複印件,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個人承諾書;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及其複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駕駛員承諾書;(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其複印件、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及其複印件;(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案或者承諾書;(五)與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除外);(六)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七)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其合格證明。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者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五日內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載明經營區域和經營期限,經營區域為許可經營區域,經營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起順延八年。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營運,由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一)網約車終止營運的;(二)網約車經營有效期屆滿的;(三)網約車車輛報廢、轉讓的;(四)網約車車輛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人有的網約車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註銷的。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企業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二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的證明;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
(五)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其複印件,非本市戶籍的同時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申請為符合條件並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在考核成績公布十日內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註冊後上崗,參加繼續教育、誠信考核。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超出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並遵守下列規定:(一)網路服務平台安全可靠運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對提供服務的駕駛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定期開展安全運營教育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駕駛人員的合法權益;(四)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五)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並建立檔案,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六)將提供服務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情況,以及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繼續教育等相關信息向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傳輸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八)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及時處理乘客投訴,並按照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九)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十)提供服務前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以及預估價格;(十一)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誌,但不得噴塗、張貼、安裝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誌,在車輛處於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禁止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禁止下列行為:(一)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無故取消訂單;(二)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壞、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以及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四)不按照明碼標價標明的收費標準及方式收費;(五)巡遊攬客,或者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應急疏運任務除外);(六)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乘客發現實際提供服務的車牌號碼或者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有權拒絕乘坐或者向網約車平台公司舉報。乘客應當按照明碼標價標明的收費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對於不按照規定出具本地電子或紙質出租汽車發票的,有權要求退回車費。
第三十一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營運服務;對於已經產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違禁品以及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二)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四)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的;(五)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者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服務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營運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區域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營運監管,維護營運秩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處理乘客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經信、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物價、經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市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細則第十三、十四、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條有關網路和信息安全規定的,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由網信、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以及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細則。私人小客車合乘(亦稱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於互助自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其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公司發布合乘出行信息提供合乘服務的,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公司和合乘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市有關私人小客車合乘相關規定。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巡遊出租汽車以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八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的主城區包括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本細則實施前,原在外地註冊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許可手續。本細則實施前,尚在前款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在濱州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並符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要求的車輛,需要在本市營運的,應當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180日內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為其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