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湛江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網際網路信息、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以及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際網路信息、稅務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檔案複印件,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複印件。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以上材料要求提交複印件的均需核驗原件。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許可期限為四年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客運”。
第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還應當到廣東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證明應當及時提交原許可機關歸檔。
第九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十日內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加入一個網約車平台公司並取得網約車運輸證。申請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註冊登記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初次註冊登記日期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三年。
(二)排氣量不小於1.8L或1.4T,前後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不受排量限制,前後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
(三)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通過營運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和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
車輛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加入一個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十一條網約車運輸證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車輛行駛證、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證明檔案、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案、車輛購置發票、公司購置營運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檔案等。屬於網約車平台公司非自有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與車輛所有人簽訂的提供線上服務以及車輛使用的相關協定。
領取網約車運輸證後,車輛所有人應當持網約車運輸證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二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公里或者車齡達到八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終止為其提供線上服務。將網約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並辦理退出經營。行駛里程和車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核定為準。
第十三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年齡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非本市戶籍駕駛員應當在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約之日起三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鎮(鄉、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組織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
巡遊車駕駛員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增領網約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提交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網約車駕駛員相關證件等資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註冊。駕駛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註銷註冊:
(一)與網約車平台公司解除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的。
(二)因嚴重違章被網約車平台公司開除的。
(三)駕駛證或者網約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停止服務的。
(五)同一時間段內接入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台公司的。
(六)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
第十六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證營運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一)保證網路服務平台安全、穩定運行,建立服務質量標準、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完好,裝置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時暫時停止提供網約車服務。
(三)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四)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五)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六)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採取有效措施處理駕駛員不符合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七)依法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約車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八)將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情況,以及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繼續教育等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九)提供服務前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駕駛員證號碼、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預估運價等信息。
(十)承諾承擔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的先行賠付責任,不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除應當遵守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車身不得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識。
(二)在車內明顯位置放置網約車標牌。網約車標牌上應當載明駕駛員姓名、經營區域、車輛屬性(網約車)、本車車牌號碼等信息。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禁止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頂燈或者相類似頂燈、空載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機場、碼頭等巡遊出租汽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四)不得無故拒載或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六)不得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公開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網際網路信息、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等部門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對網約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車齡條件從初次註冊登記日期至申請之日可以延長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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