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府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根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規定及《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23日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會議類型
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市人民政府騙禁坑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遵義軍分區1名主要負責人、市長助理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關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和中央、省駐遵有關單位、部分大中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嫌民譽、省政府的有關指示、決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決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項;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
(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遵義軍分區1名主要負責人、市長助理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鑽煮地整部門(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領導同志,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團體負責人,中央、省駐遵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戰朽辯請示、報告;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研究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市財政預決算;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大體制改革等事項;研究確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有關體制、機制建設和制度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研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研究和姜歸決定市人民政府對行政部門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有關事宜;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特殊情況可不定期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半數方可舉行。
(三)市長辦公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遵義軍分區1名主要負責人、市長助理參加。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審議上報省政府審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討論審定預算執行中確需追加數額較大的一次性財政專款以及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超預算安排的專款;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項。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可與常務會議合併召開,特殊情況可不定期召開。
(四)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或其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駐遵有關單位、市直屬有關企事業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冠名“遵義市×××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牛剃歸朽工作部署,分析和通報全市重要形勢,安排達局重部署事關全局、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門(行業)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冠名“全市×××會議”,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涉及有關係統、行業、領域的重要業務工作。
二、會議組織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按《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等規定組織和承辦。
(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市長、副市長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承辦。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由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受委託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門(單位)下發通知,由召開會議的部門(單位)負責會務工作。
(五)國務院、省政府召開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收看收聽的全國、全省性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國務院和省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部門和單位負責。
三、會議審批
(一)審批原則。
1.減少會議數量。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沒有實質內容的會議一律不開,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部門召開。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會議一律合併召開,參會人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會議一律套開。能開小型會的不開大會,能開短會的不開長會。儘量少集中開會,能以書面徵求意見方式進行的,不再集中開會。多開視頻會議,在不涉密且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直接開到鄉鎮一級。
每位副市長每年組織召開請縣(市、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不超過4次。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
2.控制會議規模。市人民政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市、區)一級,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到鄉鎮一級。會議開到鄉鎮一級的,縣(市、區)不再召開會議層層傳達貫徹。
各類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參加,不安排與會議內容關係不大的部門和單位陪會。無特別要求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不超過200人,各地各部門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
3.簡化會議程式。全市性工作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原則上只安排一位領導講話,領導講話要簡潔,一般不安排會議發言,確需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5人,每位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會議主持詞儘量簡短,不逐一介紹出席人員名單,不重複與會領導講話內容。
各類工作會議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文藝演出、聯誼活動;除現場會議外,不安排參觀活動。有頒獎儀式的,事先把獎品、證書等按順序依次擺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禮賓人員傳遞;有簽字儀式的,不安排禮賓人員引導、服務。
4.強化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為提高會議效率,凡提請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須進行會前協商;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縣(市、區)意見,協辦部門、縣(市、區)要及時辦理回復,取得一致意見後提請會議研究、審議;如協商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加強協調,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商。提請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會前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查。未經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的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
5.嚴格經費管理。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應納入全年工作計畫,會議經費納入主辦單位年度預算,嚴格按財務制度進行預決算,不得超額使用,不得向企事業單位和與會人員攤派、轉嫁。
按照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遊產業發展大會、風景名勝區相關會議外,市人民政府會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召開。各類工作會議不得超標準安排會議食宿,不得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和禮品、紀念品等,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特別是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場布置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
(二)審批程式。
1.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擬定會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並注意與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常委會相銜接後,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批。
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意見,商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會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批,特殊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行文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涉外會議須經市外事辦按規定審核。未經批准,部門(行業)不能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2.市人民政府及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不請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確需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的,須報市委批准。
3.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市、縣(市、區)、鄉鎮政府領導參加。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市、縣(市、區) 、鄉鎮政府領導參加的,由對口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要求市、縣(市、區)主要領導參加的,須經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批准。
4.各部門(單位)自行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但應對突發事件的業務性工作會議除外。
 (三)審批內容。
1.會議召開事由。
2.會議名稱、時間、地點。
3.會議議程。
4.會議參加人員、會議規模。
5.會議擬邀請出席的市領導、會議主持人及報告人、發言人。
6.會議擬印發的檔案和發言、交流等材料。
7.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情況。
8.市領導講話代擬稿。
9.新聞報導安排。
大型會議應同時報送應急預案。
四、會議服務
(一)人員落實。提前落實參會人員,督促不能參會的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列印參會人員名單報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蹤未按時到會的人員,並向會議主持人及時報告參會人員到會情況。
(二)會場服務。按照莊嚴、大方、樸素的原則做好會場布置,根據需要安排會場座次並繪製會場座席圖、搭建主席台、布置會標、設定發言席和簽字席,落實領導休息室,調試話筒音響、投影視頻設備、燈光,擺放座牌、檔案資料、文具、茶水等。
會前做好會議簽到,引導參會人員入座,大型會議發放座席圖。會議期間安排專人在會場內統籌協調、維持秩序,及時處置現場突髮狀況。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根據需要做好錄音、錄像相關安排。
(三)材料準備和存檔。參會單位要按會議要求認真準備會議材料,並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議檔案、材料要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減少對有關工作意義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論述,做到條理清楚,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意見明確。會議檔案、材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部門(單位)按程式送審,並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印製,提前發放參會人員。
會議結束後,會議承辦單位要將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名單、簽到單、會議記錄、會議檔案(包括正式檔案、領導講話、參閱件等)、會議新聞稿、會議紀要、會議簡報等紙質材料整理立卷歸檔,有電子和影像資料的要同時刻錄電子光碟。
五、會議紀律
(一)市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可根據工作分工,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參加。參會單位要嚴格按照會議要求派員參會並反饋人員名單,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的,應以公函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參會單位不能隨意更換參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向秘書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請假;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可以指定與會議內容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其參會人員在會上的表態視為該部門(單位)意見,並不能因此影響會議研究問題或會議精神的落實。
(二)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服從會議安排,準時到會,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自覺維護會場秩序,集中精力開好會。會議期間關閉通訊工具或設定為無聲狀態,不得在會場內隨意交談、走動,不得閱讀與會議無關的資料和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不得長時間滯留會場外及從事其他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三)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會議檔案,對標有密級或“會後收回”字樣的檔案,會後即退會議工作人員。
(四)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安排記錄並撰寫紀要,未經同意或安排,其他單位不得私自錄音、拍照、錄像和整理會議記錄。會議作出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不得隨意擴散會議討論情況。
對無故不按要求參加會議、違反會議紀律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
六、會議落實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按照分工,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並將有關落實情況反饋會議主持人。其中,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的,由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由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督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市人民政府會議有關精神,及時推進有關工作,在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對會議落實情況加強檢查督辦,並將督查情況及時向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報告。對會議精神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
(四)市人民政府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有關精神,除保密事項外,應經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簽後向社會公布,及時準確地宣傳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工作進展及重要事件的處理等情況,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市政府工作規則、檔案或市政府辦檔案與本制度衝突的,按本制度執行。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8月23日

解讀

2019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遵府辦發〔2019〕1號,以下簡稱《制度》),旨在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府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制度》明確: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要 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議內容沒有審議事項、集中討論且不涉密的,原則上都要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市人民政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因工作需要開到鄉(鎮、街道)一級的,縣(市、區)不再召開會議層層傳達貫徹。要簡化會議程式、強化會前協商和法制審、嚴格經費管理;重視會議服務 、會議紀律 和會議落實 。
《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討論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市財政預決算;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及重大經濟社會活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討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制度》強調: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後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或通報。
(四)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或其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駐遵有關單位、市直屬有關企事業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冠名“遵義市×××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報全市重要形勢,安排部署事關全局、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門(行業)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冠名“全市×××會議”,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涉及有關係統、行業、領域的重要業務工作。
二、會議組織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按《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等規定組織和承辦。
(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市長、副市長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承辦。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由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受委託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門(單位)下發通知,由召開會議的部門(單位)負責會務工作。
(五)國務院、省政府召開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收看收聽的全國、全省性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國務院和省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召開的視頻會議,會務工作由部門和單位負責。
三、會議審批
(一)審批原則。
1.減少會議數量。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沒有實質內容的會議一律不開,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部門召開。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會議一律合併召開,參會人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會議一律套開。能開小型會的不開大會,能開短會的不開長會。儘量少集中開會,能以書面徵求意見方式進行的,不再集中開會。多開視頻會議,在不涉密且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直接開到鄉鎮一級。
每位副市長每年組織召開請縣(市、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不超過4次。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
2.控制會議規模。市人民政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市、區)一級,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到鄉鎮一級。會議開到鄉鎮一級的,縣(市、區)不再召開會議層層傳達貫徹。
各類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參加,不安排與會議內容關係不大的部門和單位陪會。無特別要求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不超過200人,各地各部門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
3.簡化會議程式。全市性工作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原則上只安排一位領導講話,領導講話要簡潔,一般不安排會議發言,確需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5人,每位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會議主持詞儘量簡短,不逐一介紹出席人員名單,不重複與會領導講話內容。
各類工作會議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文藝演出、聯誼活動;除現場會議外,不安排參觀活動。有頒獎儀式的,事先把獎品、證書等按順序依次擺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禮賓人員傳遞;有簽字儀式的,不安排禮賓人員引導、服務。
4.強化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為提高會議效率,凡提請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須進行會前協商;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縣(市、區)意見,協辦部門、縣(市、區)要及時辦理回復,取得一致意見後提請會議研究、審議;如協商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加強協調,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商。提請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會前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查。未經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的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
5.嚴格經費管理。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應納入全年工作計畫,會議經費納入主辦單位年度預算,嚴格按財務制度進行預決算,不得超額使用,不得向企事業單位和與會人員攤派、轉嫁。
按照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遊產業發展大會、風景名勝區相關會議外,市人民政府會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召開。各類工作會議不得超標準安排會議食宿,不得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和禮品、紀念品等,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特別是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場布置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
(二)審批程式。
1.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擬定會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並注意與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常委會相銜接後,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批。
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意見,商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會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批,特殊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行文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涉外會議須經市外事辦按規定審核。未經批准,部門(行業)不能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2.市人民政府及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不請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確需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的,須報市委批准。
3.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市、縣(市、區)、鄉鎮政府領導參加。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市、縣(市、區) 、鄉鎮政府領導參加的,由對口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要求市、縣(市、區)主要領導參加的,須經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批准。
4.各部門(單位)自行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但應對突發事件的業務性工作會議除外。
 (三)審批內容。
1.會議召開事由。
2.會議名稱、時間、地點。
3.會議議程。
4.會議參加人員、會議規模。
5.會議擬邀請出席的市領導、會議主持人及報告人、發言人。
6.會議擬印發的檔案和發言、交流等材料。
7.會前協商和法制審查情況。
8.市領導講話代擬稿。
9.新聞報導安排。
大型會議應同時報送應急預案。
四、會議服務
(一)人員落實。提前落實參會人員,督促不能參會的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列印參會人員名單報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蹤未按時到會的人員,並向會議主持人及時報告參會人員到會情況。
(二)會場服務。按照莊嚴、大方、樸素的原則做好會場布置,根據需要安排會場座次並繪製會場座席圖、搭建主席台、布置會標、設定發言席和簽字席,落實領導休息室,調試話筒音響、投影視頻設備、燈光,擺放座牌、檔案資料、文具、茶水等。
會前做好會議簽到,引導參會人員入座,大型會議發放座席圖。會議期間安排專人在會場內統籌協調、維持秩序,及時處置現場突髮狀況。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根據需要做好錄音、錄像相關安排。
(三)材料準備和存檔。參會單位要按會議要求認真準備會議材料,並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議檔案、材料要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減少對有關工作意義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論述,做到條理清楚,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意見明確。會議檔案、材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部門(單位)按程式送審,並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印製,提前發放參會人員。
會議結束後,會議承辦單位要將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名單、簽到單、會議記錄、會議檔案(包括正式檔案、領導講話、參閱件等)、會議新聞稿、會議紀要、會議簡報等紙質材料整理立卷歸檔,有電子和影像資料的要同時刻錄電子光碟。
五、會議紀律
(一)市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可根據工作分工,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參加。參會單位要嚴格按照會議要求派員參會並反饋人員名單,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的,應以公函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參會單位不能隨意更換參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向秘書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請假;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可以指定與會議內容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其參會人員在會上的表態視為該部門(單位)意見,並不能因此影響會議研究問題或會議精神的落實。
(二)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服從會議安排,準時到會,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自覺維護會場秩序,集中精力開好會。會議期間關閉通訊工具或設定為無聲狀態,不得在會場內隨意交談、走動,不得閱讀與會議無關的資料和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不得長時間滯留會場外及從事其他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三)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會議檔案,對標有密級或“會後收回”字樣的檔案,會後即退會議工作人員。
(四)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安排記錄並撰寫紀要,未經同意或安排,其他單位不得私自錄音、拍照、錄像和整理會議記錄。會議作出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不得隨意擴散會議討論情況。
對無故不按要求參加會議、違反會議紀律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
六、會議落實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由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按照分工,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並將有關落實情況反饋會議主持人。其中,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的,由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由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督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市人民政府會議有關精神,及時推進有關工作,在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對會議落實情況加強檢查督辦,並將督查情況及時向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報告。對會議精神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
(四)市人民政府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有關精神,除保密事項外,應經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長審簽後向社會公布,及時準確地宣傳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工作進展及重要事件的處理等情況,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市政府工作規則、檔案或市政府辦檔案與本制度衝突的,按本制度執行。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8月23日

解讀

2019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遵府辦發〔2019〕1號,以下簡稱《制度》),旨在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府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制度》明確: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要 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議內容沒有審議事項、集中討論且不涉密的,原則上都要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市人民政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因工作需要開到鄉(鎮、街道)一級的,縣(市、區)不再召開會議層層傳達貫徹。要簡化會議程式、強化會前協商和法制審、嚴格經費管理;重視會議服務 、會議紀律 和會議落實 。
《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討論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市財政預決算;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及重大經濟社會活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討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制度》強調: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後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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