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駐外機構管理辦法》是遵義市政府頒布的一項檔案。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主要工作職責,第三章機構設定和人事管理,第四章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第五章內部工作制度,第六章監督考核,第七章附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駐外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遵府辦發〔2012〕2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單位,市人民政府各駐外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駐外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駐外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遵義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發揮駐外機構在宣傳推介、招商引資、接待聯絡、信息溝通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駐外辦事機構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外機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在派駐地及周邊地區開展工作。
第三條 駐外機構日常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管理。同時接受駐地政府及貴州省政府駐該地辦事處的工作指導。
第四條 駐外機構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民主管理,不斷深化改革,樹立政府駐外機構的良好形象,積極為遵義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主要工作職責
第五條 駐外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與駐地政府及部門聯繫處理有關公務,參加有關會議和雙邊活動,促進友好往來。對授權範圍內和政策明確規定的事項應積極負責地開展工作。凡超越職權範圍的事項和重大問題應隨時請示,經批准後再行處理。重大緊急事項可在不違背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妥善處理,事後須及時報告。
第六條 駐外機構作為我市在派駐地的"視窗"和"橋樑",應積極為我市與駐地政府、企業牽線搭橋,促進經濟技術、人才、商貿、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一)把招商引資作為工作重點。根據我市的發展規劃、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名牌產品、投資環境和各項優惠政策,對有投資需求的客商,要主動上門聯繫,跟蹤服務,促進招商引資項目落地我市。駐外機構引薦成功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駐外機構可以與受益單位協商,對招商引資項目由企業予以獎勵。
(二)協助我市企業搞好產品的宣傳推介工作。可採取協商定向服務、委託代理、有償服務等方式,為我市企業開拓市場、擴大產品銷路。
(三)駐外機構應加強與我市勞務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等機構合作,為我市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提供有償信息服務或者代辦、代理服務,擴大我市在駐地的勞務輸出,為我市單位引進急需的各類人才。
(四)駐外機構應宣傳我市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將駐地有關單位和企業介紹、引進參加我市組織的各類活動;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駐地組織開展的經濟活動,為我市組織參加駐地經濟活動搞好聯絡、保障服務。
(五)駐外機構應加強與駐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的聯繫,廣泛收集整理駐地經濟政策、產業政策、重點項目、企業動態、市場調查、技術創新、社會發展、黨建創新等各類有價值的信息,為領導決策和企業發展服務。
(六)做好市四大班子領導到駐地開展政務活動的接待服務工作,為市內到駐地辦理公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提供服務、幫助和指導,做好我市與駐地有關單位的聯絡工作。
第七條 駐外機構與企業協商提供服務的,可簽訂有償服務協定,服務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配合做好信訪有關工作,及時蒐集、匯報信訪信息,積極協助做好信訪人員的解釋、說服、勸返、疏導、聯絡等工作。
第九條 駐外機構負責我市各縣、區(市)政府和單位駐當地辦事機構的協調,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辦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機構設定和人事管理
第十條 駐外機構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縣級綜合辦事機構,業務歸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機構的設立、撤併及授權職責範圍由市委、市政府決定,並由市編委行文明確駐外機構有關機構編制事項。
第十一條 駐外機構中層幹部的任免由駐外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黨組研究考察任免,並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二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調配,由駐外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研究後,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嚴格執行到齡即退的退休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四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一經退休,原則上回遵義安家生活,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管理。駐外機構及時做好工作銜接和固定資產移交。
第十五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退休後,不再享受駐外補助,執行遵義市同職級退休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章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 駐外機構財務實行"以收定支、預算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堅持量力而行、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注重資金使用效益,增收節支,杜絕奢侈浪費。
第十七條 駐外機構的財務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管理,駐外機構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年度預算、財務月報、季報和年終決算報表。
第十八條 加強經費收支管理,嚴格控制各項經費開支,堅持各項支出實行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接受市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主要領導離任時,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 駐外機構的財務與所屬賓館、招待所財務分類管理,獨立核算,各項收入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入賬,不準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受市內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經濟技術協作和其他業務,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有償服務;賓館、招待所可根據駐地的實際情況,由各駐外機構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報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申請基建、購置、維修、接待等專項經費,應提前將計畫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審核納入財政預算。臨時性經費申請,經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分管市長批准後報市財政局核撥。
第二十一條 駐外機構資產歸國家所有,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使用。由市政府辦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固定資產登記制度,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軟體。按照國家制定的資產目錄,分別按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分類進行登記。在用、庫存、對外出借、出租、投資、聯營、集體和個人承包等固定資產均為登記內容。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台賬和實物賬卡,嚴格管理,定期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並列入年度財務報表。報廢固定資產應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對報廢的固定資產及調出、調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結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定期對各駐外機構固定資產進行核對(抽查)。駐外機構主任離任前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對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爭議、損益等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以維護國有資產完整和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駐外機構成立新的經濟實體時,要向市政府提交可行性報告及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收益分配等具體方案,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註冊手續。駐外機構以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資、擔保、抵押等,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實施。各駐外機構不準將任何企業的經營風險和債務風險以任何形式轉嫁到駐外機構或政府。
第二十六條 駐外機構的房產、土地等產權屬國有資產,應納入統一管理範圍。原以各駐外機構名義辦理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暫不變更。現有未辦理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及其他相關手續的國有資產,以及新購置的房屋、土地、設備等國有資產,應儘快到當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證書和相關產權歸屬手續。
第二十七條 駐外機構不得與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簽署涉及經營性的經濟契約,確屬必要的,必須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內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駐外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並對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召開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主任離開駐地5天以上,要向市政府秘書長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全面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各駐外機構要根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層層分解,任務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駐外機構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工作,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匯報工作情況,年終全面總結匯報工作情況。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駐外機構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布置任務。全市性的重要會議和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需駐外機構派員參加的,應按要求參加。市有關部門對駐外機構要按照市直部門對待並落實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駐外機構要認真搞好接待服務工作,每季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各類接待服務情況。各縣、區(市)和市直各部門需駐外機構接待的,由駐外機構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認真安排。
第三十二條 駐外機構要建立學習、辦公會議、文書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廉政、考勤、獎懲等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並嚴格執行,使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的探親假和休假待遇,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規定。駐外機構必須保持通暢聯繫,並實行節假日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條 駐外機構設立黨支部,受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市政府辦公室機關黨委的領導,並接受駐地黨組織的監督。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五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的獎懲,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調動的人員,經做思想工作後仍不服從組織安排,給予就地免職,並不再享受原職級待遇。
第三十七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做到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嚴禁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紀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實際需要,明確各駐外機構的年度招商及其他工作任務,並據此對各駐外機構進行目標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駐外機構可根據本暫行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