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遠洋漁業扶持政策,保障遠洋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履行相關國際義務,根據《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制定《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9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農辦漁〔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船位監測設備的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使用維護、船位的日常報告和監測、監督管理、其他事項6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農辦漁〔2012〕4號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安裝,第三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使用維護,第四章 船位的日常報告和監測,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其他事項,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辦漁〔2012〕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中國漁業協會遠洋漁業分會,各遠洋漁業企業: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保障遠洋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嚴格執行遠洋漁業扶持政策,履行相關國際義務,根據《遠洋漁業管理規定》,我部制定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遠洋漁業扶持政策,保障遠洋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履行相關國際義務,根據《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農業部批准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的漁船(含漁業輔助船),應當安裝船位監測設備並納入農業部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船位監測系統”),由農業部實施船位監測。入漁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遠洋漁船除外。
第三條 遠洋漁船納入船位監測系統是遠洋漁業項目審批和確認的必備條件;船位信息報告情況是項目年審的重要內容;船位數據是核定有關政策性補貼、監督執行有關政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船位監測系統是全國漁業船舶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由農業部統一管理,委託中國漁業協會遠洋漁業分會(以下簡稱“遠洋分會”)承擔技術維護、日常監測、組織協調及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轄區遠洋漁船船位進行日常監測。
第二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安裝
第六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需與船位監測系統兼容。船位監測設備類型包括: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C系統、法國CLS公司ARGOS系統和我國“北斗”衛星導航系統。
第七條 遠洋漁業企業參考信號覆蓋範圍自主選擇上述類型的監測設備,自行完成設備的採購、安裝和入網。安裝完成後,應及時將漁船及監測設備信息報遠洋分會,申請納入船位監測系統。
第八條 遠洋分會應及時組織有關技術支持單位對企業安裝的船位監測設備進行技術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企業,抄報農業部漁業局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船位監測設備檢測合格的漁船將自動納入船位監測系統。
第九條 對己安裝船位監測設備但無法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相關企業須另行安裝監測設備並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由農業部實施船位監測。
第三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使用維護
第十條 遠洋漁業企業應保證漁船船位監測設備的正常使用和24小時正常運行,及時準確報告船位信息。
第十一條 漁船短時間停泊維修或停港不得關閉船位監測設備。超過7天以上時,如需臨時關閉船位監測設備的,漁船所屬企業應填寫《暫停/停止遠洋漁船監測備案表》(附屬檔案1),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提前3天通過傳真方式報農業部漁業局備案並抄報遠洋分會,漁船停泊期間可不報告船位信息。停泊(港)結束後,漁船須自出航之日起恢復船位信息的報告。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設備故障造成船位監測設備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時,相關企業應及時向農業部漁業局報告,同時抄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遠洋分會,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排除設備故障,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連續180天。在設備故障排除之前,相關企業須每日填寫《遠洋漁船船位信息記錄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三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工作實行船長負責制。遠洋漁船應及時、準確報告船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改動,不得人為干擾、破壞監測設備工作。
第十四條 遠洋漁業企業應為漁船配備持有技術培訓合格證的船員,保障設備正常工作,並對漁船監測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對嚴重老化或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船位監測設備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船位的日常報告和監測
第十五條 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日常自動報告船位信息的頻率不得少於每日兩次。農業部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另外調取遠洋漁船船位信息。船位信息包括:漁船船名;漁船地理位置(緯度和經度);漁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時間。
第十六條 對監測設備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信息的漁船,遠洋分會應及時通知企業查明原因並儘快修復設備。修復期間,相關企業應按第十二條要求人工記錄每日船位,並於每周二前(節假日順延)將上周船位信息匯總通過傳真方式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遠洋分會。
第十七條 對入漁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遠洋漁船,相關企業應人工記錄每日船位,填寫《遠洋漁船船位信息記錄表》(見附屬檔案2),並於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船位信息匯總,經省級漁業管部門審核後以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報農業部漁業局及遠洋分會。
第十八條 遠洋分會對日常接收的船位數據進行匯總和分析,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船位監測情況、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漁船船位監測情況報農業部漁業局和漁政指揮中心。
第十九條 遠洋分會在日常監測工作中如發現漁船有非正常作業情況,應立即告知企業並報農業部漁業局。
第二十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依託農業部船位監測系統或自行建設與農業部系統兼容的船位監測系統,對其所轄遠洋漁船開展船位日常監測工作。有條件的企業應開展本企業漁船的船位監測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未安裝船位監測設備和未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生產,農業部不批准和確認遠洋漁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農業部對船位報告狀況實施動態監管和年度審查。
第二十三條 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漁船實際作業天數原則上按可監測船位天數計算。對第十二條中所述監測設備故障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的漁船,如未按要求人工報告船位的,按未報船位天數核減政策性補貼;如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設備的,按超出期限天數核減政策性補貼,並停發相關企業鮪魚產地證書直至設備修復。對監測設備無法正常報告船位信息超過連續270天的漁船,扣減當年全年政策性補貼。
第二十四條 對入漁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遠洋漁船,如超過3個月未按第十七條要求報告船位的,扣減當年全年政策性補貼。
第二十五條 對停泊維修或停港漁船,如未按第十一條要求備案而擅自關閉設備的,視同未正常報告船位,參照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遠洋漁船船位報告狀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企業進行調查,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或向農業部漁業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的購買、安裝、維護及按農業部規定頻率日常報告船位的費用由企業承擔。遠洋分會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降低企業成本。因管理工作需要額外調取船位的費用由調取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的船位數據為農業部所有,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使用。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調閱本轄區內遠洋漁船船位數據。相關單位在監測工作中應遵循數據保密原則。
第二十九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