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環境保護局

遠安縣環境保護局是遠安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遠安縣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二)增加輻射安全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增加三峽庫區(影響區)水污染項目組織實施職能。
(六)加強環保執法和法制宣傳職責。
(七)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本轄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五)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縣規定開展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驗收工作。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縣政府提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縣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市控和縣內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環境保護認證。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指導生態文明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三峽庫區(影響區)水污染防治項目。
(十五)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宣教中心)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完善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所屬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幹部人事調配、任免、個人年度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職稱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組織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政務督察、保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計畫生育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負責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負責環境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編報和執行局機關年度部門資金預決算;負責局機關會計核算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局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節能降耗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勞動工資、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規劃與財務股)
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負責審核全縣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度;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相關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指導各鄉鎮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縣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利用環保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負責有關環保項目的財務驗收工作。
(三)法制股
負責縣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的擬訂工作;審核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培訓;審核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印製行政處罰文書;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調處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參與查處跨區域、流域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和督辦,組織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和考評;歸口管理環境信訪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
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辦法;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縣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環境保護認證;負責全縣的環境應急工作;負責企業的日常環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負責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三峽庫區(影響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對放射源、電磁輻射等實行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並承擔其事故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承擔環境保護標準修訂和執行的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建立縣級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調查評估、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負責建立和實施全縣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編報環境狀況公報;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畫和規劃;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
(五)環境影響評價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實施各類縣級環保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負責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危險廢物收集、醫療廢物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發放;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和宜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宜昌市環境保護局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股
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組織開展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綜合整治,組織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組織農業環境保護認證。
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暫保留事業編制10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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