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水利水電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水利水電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遠安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安縣水利水電局
  • 所屬地區:遠安縣
  • 管理範圍:水利水電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三)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
(四)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提高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
(五)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管,保障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安全。
(六)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職責。
(七)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縣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縣確定的重要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國家下達我縣和縣級財政性水利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和運營縣直水利國有資產。
(四)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按照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資源監測,組織對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縣重要河流、水庫水質和水資源公報。
(九)指導、組織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縣河道、水庫、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指導縣內河流、溪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三)負責縣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四)開展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全縣水利統計工作。
(十五)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水電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建議提案辦理、重要事項督辦落實;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隊伍建設、水利系統勞動保護;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縣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提出縣級財政性水利投資安排意見;負責監督管理和運營縣直水利國有資產;承擔全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與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四)水政水資源股
擬訂縣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裁定、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組織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利規費征稽管理工作。
(五)水利股
擬訂全縣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縣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歸口管理全縣水庫工程和萬畝灌區乾渠;承擔水庫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水庫除險加固、配套工程計畫、汛期調度運用方案和汛期控制運用計畫;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庫大壩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並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六)水電股
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和小水電行業監管,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技術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質量監督;指導、組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
(七)水土保持股
承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縣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八)項目規劃建設股
組織、指導編制全縣水利行業項目建設規劃;負責水利項目的儲備、申報、爭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項目引進及實施準備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理、契約管理工作;組織水利工程的縣級驗收;負責本行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申報工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水利水電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城區堤防建設及水利設施維護,指導城市節水業務工作。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縣水利水電局負責,縣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是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在縣水利水電局單設,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保留事業編制6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專職副主任(副科級)1名。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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