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規運用資金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illegal use of funds
- 對象:公眾資金管理機構
- 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六)》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