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認識責任論

違法性認識責任論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將故意理解為構成要件的故意,即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認識,而違法性認識及認識可能性則屬於與故意不同的責任要素。違法性認識及其認識可能性均與故意的成立無關,行為人認識了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即成立故意,但是如果沒有違法性認識或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雖然成立故意但責任被阻卻,犯罪不成立在雖然沒有違法性認識,但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情況下,應較之於具有違法性認識的責任為輕,所以對無違法性認識但有認識可能性的故意犯罪,應處以較輕的刑罰處罰。

違法性認識要件說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之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應以違法性的認識為要件。並且認為一些國家刑法中所規定的“不得以不知法律而無犯意或免除刑事責任”,實指不以刑罰法規之認識為必要的情形。即行為人即使不知自己的行為適合於實體刑法之規定,也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意思,而並非指所謂違法性的認識。這一學說是採取道義責任論和規範責任論的必然結果。因為按照道義責任論或規範責任論的觀點,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的不法性而仍然實施其行為的,則在道義上或規範上應當受到非難,而追究其故意的責任;反之,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無違法性的認識,而是相信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則欠缺違反法律的意思,在道義上和規範上,就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責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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