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認識區別說

違法性認識區別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主張將所有犯罪區分為自然犯與法定犯,自然犯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以違法性認識為必要。法定犯的犯罪故意的成立,除需要具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之外,還必須具有違法性的認識。這一學說認為,故意乃是反社會的意思,在自然犯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是反社會的行為而仍然實施該行為者,則產生刑事責任。然而在法定犯的情形下,由於法定犯系法律特別規定禁止的犯罪,故行為人必須具有違法性認識,才有反社會性的表現,因此法定犯的故意應以違法性認識為必要。

違法性認識責任論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將故意理解為構成要件的故意,即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認識,而違法性認識及認識可能性則屬於與故意不同的責任要素。違法性認識及其認識可能性均與故意的成立無關,行為人認識了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即成立故意,但是如果沒有違法性認識或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雖然成立故意但責任被阻卻,犯罪不成立在雖然沒有違法性認識,但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情況下,應較之於具有違法性認識的責任為輕,所以對無違法性認識但有認識可能性的故意犯罪,應處以較輕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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