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審査制度是對法律、法令、行政法規、行政行為等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制度。一般認為這種制度在19世紀初首創於美國,後來為其他國家採用。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體有以下三種:(1)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些國家由議會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等;一些國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如中國、蘇聯等。(2)普通荀法機關。如美國、日本等。(3)特設機關。如義大利設憲法法庭,南斯拉夫等國設立憲法法院,法國設憲法委員會等。各國憲法監督機關的職權範圍不盡相同,具體審査範圍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