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法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行政責任,是指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在行政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在我國,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在我國,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罰包括責令改正、責令限期出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或暫停證券業務、暫停或取消發行或上市資格、責令停業整頓、撒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執照、吊銷違法人員資格證書、市場禁人等。我國《證券法》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充分反映了其證券行業管理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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