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信責任

違信責任是指受託人違反其對受益人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保障受託人能夠切實履行其職責,法律對受託人規定了一系列可執行的義務,包括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分別管理財產義務以及作帳和記錄的義務等。相應的,受託人如果沒有履行他的義務(作為或不作為),他就應當承擔違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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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信責任

為了保障受託人能夠切實履行其職責,法律對受託人規定了一系列可執行的義務,包括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分別管理財產義務以及作帳和記錄的義務等。相應的,受託人如果沒有履行他的義務(作為或不作為),他就應當承擔違信責任。
對信託財產進行回復是受託人承擔違信責任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責任形式。

訴訟條件

英美法上,在下列情況下,受益人可以對受託人提起訴訟主張衡平法上的救濟(equitable remedies):
1、強制受託人履行義務;
2、禁止受託人違反信託;
3、強制受託人賠償違反信託之損失;
4、指定清算人取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並管理信託;
5、解任受託人。
提起訴訟的權利主體限於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代理人。

負擔責任

受託人違反信託時應當就下列事項負擔責任:
信託法信託法
1、任何因違反信託而導致信託財產的損失或者價值的減少;
2、任何因違反信託應取得而未取得的利益;
3、任何在假如沒有違反信託的情況下,可由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
信託法》第36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信託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具體責任

我國《信託法》關於違信責任規定不十分明確,以下為美國的法律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Trusts] 對違信責任的規定。
美國《信託法重述》美國《信託法重述》
(一)關於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
如果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售給自己,或者將個人資產出賣給信託,或者有其他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關於利息的責任
受託人違反信託而對特定之金錢及利息負擔責任時,其利息依法定利率或者由法律裁量決定的利率確定,但是,受託人對於已經取得或者可以取得的利息,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當承擔責任。
受託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是一種單利責任而不是複利責任。但是,已經取得複利者,或者已經取得利益不能確定但相對於複利者,或者其有累積受益之義務者,則應為複利責任。
(三)違反信託出售信託財產的責任受託人出賣其有義務保存的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有下列行為:
1、使受託人按信託財產出賣時的價值及其利息承擔責任;
2、使受託人按裁判時信託財產的價值及未出賣時可獲得之利益承擔責任,或者要求受託人依當時情況為適當的特定賠償;
3、要求受託人按出賣信託財產時的收益承擔責任。
受託人出賣其有義務保存的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以就出賣信託財產的所得收入,請求成立衡平法上的質權equitable lien)以擔保其上述請求權。
(四)違反信託導致未能出售信託財產的責任
受託人未能出賣其有義務出賣的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以要求受託人以出賣該信託財產可能取得的價金及其利息承擔責任。同時,受益人可以就該價金及其利息,請求成立衡平法上的質權以擔保其上述請求權。
(五)違反信託而買受財產的責任
受託人以信託資金買受不得買受的財產時,受益人可有下列行為:
1、要求受託人就該買受所支出的信託資金及其利息承擔責任;
2、要求受託人對其買受的財產承擔責任。
受託人以信託資金買受其不得買受的財產,而受益人要求受託人就該買受所支出的信託資金及其利息承擔責任時,受益人可以就該買受的財產,請求成立衡平法上的質權以擔保其上述請求權。
(六)違反信託導致未買受財產的責任
受託人未能買受其有義務買受的特定財產時,受益人可以要求受託人依裁判時該財產的價值,及若已經買受該財產可得之利益負擔責任;或者依照當時情形為適當者,要求受託人以其有義務買受時所應支付的價金為限,買受該財產並於信託中保有之,並使其就已經買受該財產而可獲得的利息承擔責任。
(七)損失與收益相抵消
受託人違反信託導致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責任,不得要求扣除因其他明顯違反信託行為而取得的利益,以減少其應負責的數額;但如果違反信託的行為無法明顯區分者,受託人僅就淨損失負責。
(八)多數受益人
信託有多數受益人時,任一受益人均可以對受託人提起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請求及取得受託人違反義務的損害賠償。
(⑨)多數受託人
如果受託人是數人,他們應共同一致地管理信託事務。原則上,每一個受託人在管理信託事務時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相應的,如果構成了信託違反,每一個受託人同樣應該平等的承擔責任,或者說,他們應該集體對受益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在受託人是若干人的情況下,受託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受益人可以選擇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提出賠償請求。
如果受益人選擇了向受託人之一或者其中數人提起訴訟,並獲得了勝訴,已經對受益人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的受託人可以向其他受託人進行追償
(十)關於繼任受託人的責任
繼任受託人有下列行為時,應當對受益人為前任的違反信託行為承擔違信責任:
1、繼任受託人已知或者應知前任受託人信託違反事情並不適當地任由該行為繼續進行;
2、繼任受託人過失未採取措施請求前任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於繼任受託人者;
3、繼任受託人過失未採取措施請求前任受託人就其違反信託的行為為損害賠償者。
(十一)受託人對其代理人的責任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其代理人行為承擔責任:
1、指示或允許代理人的行為者;
2、不應當選任他人代理的行為而選任代理人代理者;
3、對代理人之選任、監督未盡相當注意之義務者;
4、對代理人的行為未為適當之監督者;
5、贊同、默許或者隱匿代理人的行為者;
6、過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促使代理人修正其錯誤之行為者。
我國《信託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十二)錯誤給付或轉移於非受益人的責任
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受託人負有給付或者轉移財產的全部或者部分予受受益人的義務者,受託人給付或者轉移非受益人、或非經受益人或法院指定的人的,受託人應當承擔責任。
受託人給付或者轉移信託財產的全部或者部分予信託契約所指定的人,而信託契約嗣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者,如果受託人在給予或轉移時已經知道其無效,或者對其有效性已經或者應當合理的發生懷疑者,則應當對該財產的所有人承擔責任。

責任確定

在英美法上,受託人違信責任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不同。受託人的責任就是對信託財產遭受的損失進行回復。法院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受託人未經授權而進行投資,他應當對次未經授權的投資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如果受託人未經授權而處置投資,並以不適當的方式保管和持有該資產,受託人應當對該資產的市價與出售該資產的實際價格之間的差額承擔責任。
3、如果受託人在保管和持有未經授權的投資時,沒有履行普通的謹慎人的注意義務時,他將承擔違信責任。
4、如果受託人不適當地出售了授權投資,並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再將其出售所得另行投資,如果前一次投資升值後一次貶值,受託人將對此差額承擔責任。
5、如果委託人指示受託人投資於特定項目,而受託人卻沒有進行該種特定投資,受託人應當按照要求在合理的時間進行改正。如果因為受託人的擅自行為而導致損失的發生,受託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6、如果受託人在一項交易中獲利,而在另一項交易中虧損,受託人不得將兩種不同的交易的盈虧進行抵銷。但是,同一項交易中的贏利與虧損可以抵銷。

責任免除

在對受託人提起的違信訴訟中,受託人有權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當受託人的抗辯合乎法律的要求時則有可能免除其責任的承擔(discharge of liabilities)。
這種免責事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益人知曉或者同人(knowledge and consent of beneficiaries
如果受益人了解受託人的行為違反了信託而沒有表示反對意見,或者受託人在從事某種違信行為之前取得了受益人的同意,受託人將不承擔責任。
受益人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對受託人主張違信責任:
1、受益人在同意時,或行為或不行為時,處於無能力狀態;
2、受益人的同意是在不知道其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而該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為受託人已知或應知,且受託人並非合理地確信受益人已經知悉;
3、受益人的同意是因為受到了受託人不適當的引誘。
但是,受託人對交易有相對利益的,如果該交易不公平、不合理,受益人仍然可以對受託人主張違信責任。
(二)受託人的誠實、合理的行為(honest and reasonable act by trustee
在有的情況下,即使是受託人的行為違反了信託而應該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受託人的該種行為是誠實的而且是合理的,也能免除受託人的責任。
這裡的“誠實”,是指受託人的行為是善意的(in good faith)。
這裡的“合理”,是指受託人的行為必須是謹慎的(act with prudence)。
(三)因拋棄或者契約而免除責任(release or contract
受益人可以通過契約或者拋棄而有效免除受託人對其所擔負的違信責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免除受託人違信責任:
1、受益人在拋棄或約定行為時,處於無能力狀態;
2、受益人的拋棄或約定行為是在不知道其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而該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為受託人已知或應知,且受託人並非合理地確信受益人已經知悉;
3、受益人的拋棄或約定行為是因為受到了受託人不適當的引誘;
4、因交易行為而與受託人之間所達成的協定並非公平合理。
(四)因事後同意而免除責任(subsequent affirmance
受益人對受託人違反信託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可以拒絕也可以接受,受益人有選擇的權利。如果受益人接受了受託人的交易行為,受託人自然不再對其違信行為承擔責任。受益人嗣後反悔而拒絕接受,更不得對受託人主張因交易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仍然可以對受託人主張違信責任:
1、受益人處於無能力狀態;
2、受益人的承認是在不知道其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 而該權利或者重要事實為受託人已知或應知,且受託人並非合理地確信受益人已經知悉;
3、受益人的承認為是因為受到了受託人不適當的引誘;
4、因交易行為而與受託人之間所達成的協定並非公平合理。
(五)因法院判決而免除責任(decree of the court
受益人可因法院的判決而喪失對受託人所得主張的違信責任。
(六)因破產而免除責任(bankruptcy
受託人依破產法的規定應當免除其違信責任時,在免除的範圍內受益人不得對其主張違信責任。
(七)因無能力而免除責任(incapacity
無能力的受託人對信託的違反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依其無能力的範圍及違反信託的性質而決定。
(八)免責條款(exculpatory provisions
受託人依據信託條款的規定而免除受託人承擔違信責任。

時效

美國《信託法重述》第219條規定,受益人長時期不起訴要求受託人承擔違信責任,並且依當時情況,如果允許受益人要求受託人承擔責任已非公平的,受益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違信責任。
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制度
英國《1980年時效法(The Limitation Act 1980)》第21條之3規定,因違反信託起訴信託財產的訴訟應當從受益人的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6年內提出,超過6年,受益人則喪失該種權利。
英國《受託人法》第22條規定,基於對死者財產或者財產上的任何份額或者利益(不論有無遺囑)的權利主張的訴訟應當在12年內提出,從有權接受該種財產或者財產上份額或者利益之日起算。但是,基於對遺產上利益的拖欠部分,或者對基於此種拖欠而發生的損害所提起的訴訟則應當在6年之內提出,從該種拖欠或者損害發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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