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雷波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是雷波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12月30日發布的一項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州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過錯的責任範圍
(一)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不執行國家、省、州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認定。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行為人所在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調查核實。
第五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經查證問題屬實,由監督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行為人所在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式,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雷波縣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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