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關於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式及時間和內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對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時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實施。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市各級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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