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新聞發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逐步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建設的有關檔案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精神,結合新鄉市實際,制定了《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新聞發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逐步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建設的有關檔案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必須高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團結、穩定、鼓勁、客觀真實的原則,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引導、影響輿論,全面提升新鄉形象;針對社會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以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的重大問題為主,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市級新聞發布工作,主管全市範圍內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的新聞發布工作。
第四條 市級新聞發布會以“新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簡稱市級新聞發布會)為統一名稱。市級新聞發布會一般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持。
第五條 新聞發布會舉辦單位原則上應在舉辦日期的5個工作日之前將《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申報單》 (附後)報新聞發布登記審批機關,登記審批機關應在新聞發布會舉辦日期的3個工作日前將是否同意舉辦新聞發布會的審批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因突發事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要求臨時或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的,登記審批機關應即時辦理。
第六條 新聞發布會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內容進行,舉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有關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七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堅持節儉的原則。舉辦單位不得向與會人員贈送各種形式的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嚴禁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八條 新聞發布會的舉辦單位憑市政府新聞辦的批准檔案與各新聞單位聯繫報導事宜。
對未經登記審批而舉辦的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不得派記者出席或採訪報導。
第九條 凡舉辦市級新聞發布會,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登記審批程式:
(一)涉及全市綜合性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分管市領導同意後,由舉辦單位報市政府新聞辦審核,由有關部門準備相關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聞辦把握口徑並組織實施;
(二)涉及部門或行業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舉辦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報市政府新聞辦審批,由舉辦單位組織實施;
(三)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按歸口管理的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由參與事件處置的市領導確定發布形式,按分工組織實施,在授權範圍內按發布口徑對外發布新聞信息;
(四)新聞發布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五)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舉辦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也不得自行組織或變相組織新聞發布會。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本制度,制訂、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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