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全面提升老年人優待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意見》、《四川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老年人優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優待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老齡工作方針,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制定和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人優待工作機制,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優待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履行優待老年人的義務;堅持統籌協調、和諧共融,統籌推進城鄉老年人優待工作,統籌不同年齡群體的利益訴求,促進代際共融與社會和諧;堅持突出重點、適度普惠,在兼顧老年人物質生活、精神文化生活、醫療保健以及維護權益等多方面需要的同時,優先考慮和保障孤寡、貧困、病殘、高齡、空巢等困難老年群體的特殊需求,逐步發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優待項目;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積極推進優待工作;堅持依法履行職責與思想道德建設相結合,在落實優待政策的同時,積極營造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的社會氛圍。
二、優待對象
在達州市轄區內,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本意見享受相應的優待政策。
三、優待內容
(一)制定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政策和辦法時,對生活有困難的孤寡、貧困、病殘、高齡、空巢老年人給予重點照顧。
(二)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任務,有條件的地方農村老年人可以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任務。
(三)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優先掛號、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減半收取專家門診掛號費;80周歲以上老年人使用儀器設備診病時,收費標準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檢查費。
(四)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要開展上門巡診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本轄區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護理、康復、諮詢等服務,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對患有慢性疾病或體弱病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醫療服務,設立家庭病床,免收出診費;每年為轄區9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一次常規體檢。積極為老年人開展義診活動。
(五)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六)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車和達州市主城區城鄉客運一體化車輛,開通了城市公車的縣(市、區)要在2014年12月底前落實到位。
(七)城市公共運輸、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部門要設定“老年人售票視窗”、“老年人專座”、“老年人優先”等優待標識,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上下(車、船、飛機)等服務。有條件的要播放敬老語音廣播(LED、視頻)。
(八)商業、餐飲、水電、燃氣、通信、金融、保險等服務行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可採取電話預約、上門服務等措施,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減收服務費。
(九)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服務設施、建築物、住宅居住區等,應嚴格執行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十)在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要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對殘疾老年人和身邊無子女的老年人,在其住房拆遷安置中,可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的待遇。
(十一)政府投資主辦或控股的公園,對老年人免收門票費。政府投資主辦或控股的風景名勝、旅遊景區(點),對60至69周歲老年人減半收取門票費,對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門票費,每年老年節(即九九重陽節),對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十二)政府投資主辦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展覽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十三)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共體育場館要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淡季可為老年文藝團體優惠提供場地。
(十四)影劇院應對老年人實行票價優惠,淡季可為老年文藝團體優惠提供演出場地。
(十五)社區服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要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政府投資的老年大學(學校),對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入學,免收學費。
(十六)非政府投資主辦的醫院、文化、體育場館、設施和公園、旅遊景區,參照前述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十七)對“五保”、“三無”老年人、孤老優撫對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符合條件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優先審核、優先指派,向他們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
(十八)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相關部門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障。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
(十九)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應積極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二十)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二十一)免費辦理《四川省老年人優待證》。
(二十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要在醒目位置掛牌明示優待規定,文明服務,不得拒絕執行。
(二十三)每年敬老月、老年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元旦、春節、老年節等節日前後,要對高齡、貧困老年人進行走訪慰問。
(二十四)對80周歲以上達州戶籍的老年人發放高齡補貼。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補貼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高齡補貼每人每月100元。抓緊建立80至89周歲老年人高齡補貼制度,市本級補貼對象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由市財政負擔,市老齡辦負責審批發放;尚未建立80至89周歲老年人高齡補貼制度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要在2014年12月底前落實到位,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確定。
(二十五)對達州戶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齡、獨居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其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建立貧困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
高齡補貼、養老服務補貼不計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符合條件的低保待遇和其他優惠優待政策。
(二十六)對達州戶籍“五保”老年人和城鎮“三無”老年人,採取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
(二十七)達州戶籍低保、“五保”、“三無”老年人及經認定的其他困難老年人去世後,經民政部門核准,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
(二十八)達州戶籍“五保”、“三無”老年人、孤老優撫對象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救助條件的,按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
(二十九)達州戶籍“五保”、“三無”老年人、孤老優撫對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的醫療費,按規定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三十)達州戶籍“五保”老年人實行定點醫療單位就診,免收門診掛號費、診療費、注射費;住院時,減半收取床位費;大型設備檢查時,按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檢查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老年人優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老齡委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志願者積極參與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認真組織落實並進一步修訂完善本轄區老年人優待制度。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優惠的優待服務。逐步建立公共財政支持機制,對城市公交、醫院等老年優待工作任務較重的單位,適當給予補貼。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
(二)營造良好氛圍。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行各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要履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的職責和義務,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傳,深入開展“敬老文明號”、“敬老模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創建”及“敬老愛老助老”主題教育活動,努力營造關心、支持和參與老年人優待工作的社會氛圍。廣大黨員幹部要帶頭關愛老年人,爭做敬老模範,對拒不承擔贍養義務或虐待、遺棄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強化督查落實。各級政府要把老年人優待工作作為老齡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建立督查制度,對老年人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加大督辦解決力度。各涉老優待職能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能和所負責管理行業的特點,在本意見正式施行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示,督促所屬優待服務場所、設施和視窗,設定優待標識,公布優待內容,規範服務標準。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要建立涉老優待職能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由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負責老年人優待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和監督機制,設立服務、監督熱線,及時受理、依法解決好舉報和投訴問題,對拒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各地各部門要主動配合做好人大、政協對老年人優待政策落實情況的視察、監督工作。
本意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達市府發〔200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