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糾紛索賠100招》秉承金鑰匙系列圖書的風格,著眼於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糾紛,主要包括契約、人身傷害、勞動契約、工傷、拆遷、征地、土地承包、醫療、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等領域,端正讀者索賠理念,理清讀者索賠思路,完善讀者索賠知識,豐富讀者索賠技巧。一、圖書結構清晰《索賠100招》的每個分冊以糾紛處理思路為主線,對各種類型的糾紛進行分章設計。二、精選法律檔案在每一章中,精選與該章主題相契合的法律檔案,並用相關的請示答覆作為腳註對主要法律檔案進行加工,便於讀者查詢具體問題的處理。三、索賠知識豐富在法律檔案之後是“索賠100招”欄目。
圖書目錄
一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
(2004年4月30日)
索賠100招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適用對象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車輛”
3.車輛登記事項
4.機動車上路注意問題
5.新手上路,在實習期內的特別注意事項
6.機動車限速規定
7.機動車載人規定
8.機動車載物規定
9.車道的劃分與行駛規則
10.累積計分制度
11.醉酒駕車的法律界定
12.違章停車的法律界定
13.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的應急措施
14.車輛不得超車的情形
15.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具體要求
16.非機動車的駕駛要求及停放規定
17.學員培訓中的注意事項
18.車輛在通過交叉路口時的通行規則
19.行人通行應遵守的規定
20.特種車輛具有優先通行權
二 交通事故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節錄)
(2008年8月17日)
索賠100招
21.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界定
22.在小區內開車撞傷行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23.在道路上撞死寵物狗,可能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24.行人在道路上發生碰撞,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25.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視情形採取措施
26.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的情形
27.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撤離現場的情形
28.發生交通事故,未在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辦法
29.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法律界定及種類
30.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機關
31.在校園的主幹道上撞傷他人,可以由公安機關處理
32.處理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式的情形
3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式與一般程式的區別
34.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駕駛人用肇事車輛運送傷員去醫院的注意事項
35.沒有保護現場,導致責任無法認定的法律後果
36.發生交通事故後,有條件報案而沒有報案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處理方案
37.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覆核認定決定仍不服的處理方法
38.當事人在現場圖上籤名與否,並非現場圖生效的法定必備條件
39.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0.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發現處理事故的交警是對方當事人的親屬時的維權途徑
4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存有異議的處理辦法
42.交通事故處理中,交警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及當事人的證件有條件限定
4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時間及內容
44.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45.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逃逸,受害人維護個人權益的有效方法
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
(21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1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索賠100招
(一)責任認定
46.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47.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I
48.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產生的責任類型
49.交警的事故認定不等同於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50.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51.機動車與行人同時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52.乘客在行車過程中強行跳車受傷,賠償責任的承擔
53.無證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54.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為躲避行人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交通事故險情的製造者承擔責任
55.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覆核的方法
(二)損害賠償
56.交通事故索賠的三種方式
57.明確交通事故索賠的對象
58.可以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種類
59.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適用
60.當事人雙方以私了方式處理賠償的步驟
61.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無法達成協定的處理
6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63.乘客有償乘車時遭受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
64.“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機動車駕駛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65.“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主體
66.雇員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傷時,承擔責任的主體
67.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時的賠償主體
68.偷盜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盜竊車輛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69.將車出租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主體
70.道路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的賠償項目
71.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提出時間
72.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應當考慮的因素
73.醫療費的計算
74.誤工費的計算
75.護理費的計算
四 保險理賠
圖書文摘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並通報導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覆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問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