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概念
過於
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
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行為特徵
認識特徵
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而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於直接故意,而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所謂“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在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同時又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不可靠。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
(一)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觀的有利因素;
(二)行為人過低地估計了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
輕信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區別於其他犯罪形式重要特徵,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
意志特徵
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因為他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雖然沒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其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採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司法認定
一、過於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都是過失,兩者對危害結果的出現都是持反對的、否定的態度的,結果出現都是意料之外、沒有想到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當時是否認識到其行為可能導致到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行為時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憑藉一定的條件而輕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本沒有預見。所以過於自信的過失又稱之為“有認識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稱之為“無認識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關鍵是行為人當時對其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有沒有認識到。如果有所認識,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過於自信的判斷還要確定行為人有沒有憑藉一定的依據。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一)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明知”,即明明知道。“預見”,即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明知”與“預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轉變為現實的估計是不相同的。“明知”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預見”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整體上看“明知”的認識程度要高於“預見”。
(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聽之任之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不希望、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是希望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避免體現在行為人認為存在主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或者採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對於這種不可抗力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為人在離結果發生的時刻(A點)不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但以此之前的時刻(B點)具有避免結果的可能性時,如果B點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則仍然可能認定為過失。如:
某甲沒有駕駛執照,卻在馬路上駕駛汽車,行至一急拐彎處時,因為缺乏駕車技能而沒有避免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行為人沒有能力避免結果為由否認過失犯罪的成立;因為行為人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汽車(B點)本身就具有危險性,而且行為人完全可以不駕駛汽車也不能駕駛汽車,事實上只要他不駕駛汽車就不會發生事故,所以具有過失責任。
某乙持有駕駛執照,但他在極度疲勞時或者酒後駕駛汽車;行至一急拐彎處,因為無力控制汽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在極度疲勞時或者酒後駕駛汽車本身(B點)就具有危險性,故不能以事後無力控制汽車(A點)為由而否認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某丙持有駕駛執照,在駕駛麵包車時,讓6歲的兒童坐在副駕駛位上。行至某商店門前,某丙停車購物,但沒有使發動機熄滅,6歲兒童便駕駛麵包車前行。行人發現後大叫,某丙急忙從商店跑出試圖避免結果發生,但由於車速過快,導致他人死亡。某丙在離結果發生的時刻(A點)確實不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但他在購物時不使發動機熄滅的行為(B點)就具有過失,而且該行為在當時的具體環境下具有危險性,因而也不能以某丙當時沒有能力避免事故為由而否認其過失責任。
例如:某建築工地負責人張某為防止有人侵入工地偷鋼材,在工地周圍拉電網,並在電網前設定了警示標記。一日晚,王某偷鋼材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張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過於自信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