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罪

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罪指的是過失地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交通部門的職工。(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即造成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3)主觀上只能由過失構成。即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4)客觀上過失地實施了各種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如炸毀鋼軌、橋樑、隧道、破壞鐵路或公路的路基等。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劃分故意破壞和過失破壞的界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帶來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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