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殺胞兄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失殺胞兄案
- 發生地點:四川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二十五年
- 涉及人物:張世鵠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四川省民張世鵠因胞兄張世武持刀欲與王二拚命,其母張氏與嫂許氏上前拉住張世武想奪過他手中的刀沒有奪下,喊令張世鵠來幫同奪刀。張世鵠聞聲趕到,見此情形,擔心其母受傷,便連忙上前將張世武手中的刀背奪住,不料張世武將刀柄拉脫,仰面跌倒在地、磕傷腦後並被石炭墊傷脊背和腰眼。當天夜裡張世武因傷死亡。案發後,經四川總督審理,查明案情,認為“張世武拉脫刀柄,失跌身死,固由張世鵠奪刀所致。惟張世鵠見伊母向伊兄奪刀不下,該犯恐伊母受傷,又慮兄持刀向人拚鬧,勢不能不阻擾幫奪。揆其情節,系屬勸解,實無爭鬥情形,且張世武將刀柄拉脫,自行跌地磕墊斃命,並非該犯誤毆受傷所致。核與過失殺人條內仍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人之律注相符。”因為歷年來沒有辦理過“此等確對成案”,只有乾隆三十一年間(公元1766年)廣東省所判仁化縣闕經林自行劃傷一案,闕經林持刀砍殺李葉榮,被妾闕李氏勸阻並奪下其手中之刀,闕經林縮手自行劃傷身死。經審理結案上報刑部,案卷內稱“闕經林之自行縮手劃傷,實非闕李氏意料所及”,因此將闕李氏依照“妾過失殺家長例”判處流刑準予贖罪。四川總督比照此案將張世鵠依照過失殺胞兄、有情可原判處杖刑一百,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