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終止條款

運輸終止條款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常用條款之一。根據該條款規定,貨物運輸途中,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船舶必須在契約規定目的地外的地點終止運輸契約時,被保險人得知後必須迅速通知保險人以繼續保險,必要時可增收保險費,直至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保險:(1)貨物在當地出售並交貨,或自貨物卸下海輪後60天或約定期間屆滿時止,二者以先發生者為準;(2)貨物在上述60天或約定期間內運往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或其他任何地點時,保險效力終止時間依運輸條款規定辦理。

運用證據的原則是司法人員審查判斷證據和運用證據認定案情中所遵循的準則。中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運用證據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指導思想,所遵循的原則是:(1)重證據,重調査研究。(2)嚴禁刑訊逼供。(3)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對證據要具體分析、綜合判斷。(4)證據須經査證屬實,定案證據要形成一個證明體系,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5)忠於案件事實真相。(6)定罪證據不足的疑案,實行“罪疑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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