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為規範遊覽參觀點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文化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的一項門票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於1999年1月19日由國家計委計發作為價格(1999)48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 目的: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 頒布時間:1999年1月19日
  • 編號:價格(1999)48號檔案
正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遊覽參觀點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文化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商業性投資所建景觀外的公園、博物館、文物古蹟、自然風景區等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第三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施管理。

第四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應當堅持既要有利於增加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又要兼顧補償服務價值的原則,保持價格水平合理穩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五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依其關係社會文化生活和國際國內旅遊的重要程度,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在國內外享受有較高聲譽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型博物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極少數重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其它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實施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制定與調整,由遊覽參觀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不應高於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同類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確有特殊情況的,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制定,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作價,保持合理比價。
(一)對保護性開放的重要文物古蹟、大型博物館、重要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門票價格應按照有利於景點保護和適度開放的原則核定。
(二)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紀念館和展覽館等,門票價格應按照充分考慮居民承受能力、適當補償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應實行一票制。
遊覽參觀點內確有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需要單獨設定門票的,以及為方便遊客,將普通門票和特殊參觀點門票或相鄰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合併成聯票的,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
遊覽參觀點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及聯票必須一併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
第十條 季節性較強的遊覽參觀點,可以分別制定淡、旺季門票價格。
為方便當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閒、鍛鍊,遊覽參觀點可以設定月(季、年)度門票。月(季、年)度門票應當體現價格優惠。
對學生、現役軍人等遊客及10人以上團隊可以實行優惠票價。
第十一條 制定、調整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向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 遊覽參觀點不得區別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定兩種門票價格。
第十三條 遊覽參觀點單位應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門票種類、遊覽項目、價格、售票辦法及優惠票價的優惠對象、幅度等。
境外遊客較多的遊覽參觀點還應當分別用中、英等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標明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應當印製在門票票面的明顯位置上,不得用加蓋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遊覽參觀點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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