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是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07]227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改價格[2007]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近幾年,部分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以下簡稱“門票價格”)大幅度提高,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為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規範門票價格管理,實現遊覽參觀點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現就進一步做好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門票價格應充分體現公益性。
列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遊覽參觀點,大多具有弘揚民族精神、繼承歷史文化、提供休閒娛樂等公益性的功能,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應充分考慮民眾的消費水平,以維持遊覽參觀點日常運轉所需經費為主,不能片面強調經濟利益,更不能以門票收入補貼遊覽參觀點以外的其他支出。
對確需重點保護的遊覽參觀點可限制遊客數量。對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遊覽參觀點,要結合政府財政撥款情況從低制定門票價格或免費。對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要儘可能免費鼓勵公眾參觀。
二、合理確定門票價格調整期限和調整幅度。
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價前2個月向社會公布。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於3年。門票價格的調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5%;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0%;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15%。以上提價幅度以旺季票價為準。各遊覽參觀點不得通過提高門票價格,大幅度增加職工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三、原則上實行一票制。
對遊覽參觀點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定門票的,應從嚴審批,不得變相提高門票價格。將普通門票和特殊門票或相鄰的門票合併成聯票的,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各種門票價格之和。聯票和普通門票應由遊客自主選購,不得捆綁向遊客強行銷售。
四、切實落實門票價格減免政策。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及學生等應適當優惠,對殘疾人、兒童等實行免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遊覽參觀點,對大中國小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學生個人參觀實行半票。有條件的地區,對公益性城市休閒公園,可逐步實行免票開放。
五、完善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報告制度。
依據《關於建立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6]1867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主要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按要求上報我委(價格司),我委將定期對各地門票價格及相關情況予以通報。對一些地區門票價格過高、社會反響強烈的,我委將依據《價格法》第三十條進行干預或建議地方政府糾正。
六、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如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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