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檢查暫行通則

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檢查暫行通則是中央其他機構於1950年11月27日發布,自1950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其他機構
  • 發布日期:1950年1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0年11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公安
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檢查暫行通知
一、為統一對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的檢查工作,以保證航行安全,維護國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傳染,特制定本通則。
二、下列機關得按其主管之業務範圍對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施行檢查:
(一)港務局(未設港務局的港口為航務主管機關):負責檢查船舶文書、船員證書、航海日誌、船舶設備及有關船舶航行安全等事項。
(二)海關:負責檢查旅客、船員所帶行李及物品與搜查船舶等有關查禁私運事項。但對於有走私嫌疑的船員及旅客,得施行個別檢查。
(三)公安局:檢查旅客的護照、證件、倉單並配合海關同時檢查旅客行李與登入船員所攜帶的物品,必要時得對個別可疑旅客或船員進行單獨檢查。
(四)檢疫機關:負責檢查船員、旅客的病疫,船舶的衛生設備及有關預防接種、貨物消毒、船舶蒸熏、除蟲除鼠等工作及證件。其他機關除經政務院特準者外,不得進行檢查。
三、船舶進出口的許可,由港務局統一辦理,其他機關一律不得藉故阻留。如有特殊事故須禁止其駛入或延緩其出口時間者,必須通過港務局執行之。船舶進出口的時間及其停泊地點,由港務局負責通知各有關檢查機關,按時依第二條之規定,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聯合的檢查。無論進出口檢查,如無特殊情形,均以一次為原則。
四、船舶進口,應依照檢疫規定,由檢疫機關指派人員,首先登船進行檢疫畢,再由其他機關檢查人員,同時登船進行聯合檢查。
五、船舶進口停泊後或船舶出口啟航前,應由船長填具船員及旅客名單交港務局分發各有關檢查機關,其他檢查機關不得直接向船方索取。
六、船舶、船員、旅客的檢查,僅限於發航港、到達港及中途停泊港。如無特殊可疑情況,任何機關不得中除阻航檢查。
七、對各國外交人員之檢查,依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之規定辦理。
八、中國籍船員的登入,應持有港務局頒發的海員手冊,或中國海員工會的會員證,證明其確係在本船工作者,否則須有船長簽發的證明書。外國籍船員的登入,應領有登入證,由公安局統一規定印發,按各船外籍船員人數編列號碼,交由船長一次填發,並由公安局批准限定時間,於船舶啟碇離港前,由船長收回,全數
繳還。
九、行駛內河及沿海的中國船舶,以不施行檢查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通過港務局由各有關機關進行檢查:
(一)船舶進出口,公安局認為有特殊情況需要檢查時;
(二)走私嚴重地區或遇有走私嫌疑情事,海關認為需要檢查時;
(三)自疫港來去的船舶,及船上發生疫病或有死亡者,檢疫機關認為需要檢查時。
十、在各港口由港務局負責主持,定期召集聯合檢查會議,由檢疫、海關、公安三部門,及海員工會代表參加,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的代表列席,會商有關檢查工作中所發生的問題,並研究討論如何統一步驟、分工配合及簡化手續等事宜。聯合檢查會議設秘書一人,在港務局領導下辦理日常事務。
十一、本通則所稱之檢查系指第二條所列各款,其他如港務局對管理船舶,海關對貨運監管檢驗徵稅等另有規定者,仍依照其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辦理之。
十二、本通則所稱之港口,以經中央人民政府規定之國際通航口岸為限。
十三、本通則公布施行後,各地原有聯合檢查機構和辦法與本通則有牴觸者,即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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