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准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的通知》在1961.09.08由交通部, 外貿部, 公安部, 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批准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外貿部, 公安部, 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61.09.08
- 實施時間:1961.09.08
六月二十二日報告收悉。國務院批准《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由交通部、對外貿易部、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發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的《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檢查暫行通則》同時廢止。
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
一、為加強對進出口船舶、船員、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聯合檢查工作,以保證航行安全,維護國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傳入和傳出,及便利船舶進出港口和對外貿易運輸,特制定本通則。
二、參加聯合檢查工作的機關及其分工負責檢查的範圍如下:
1.港務管理機關:負責檢查船舶文書和有關船舶航行安全事項。
2.海關:負責檢查船舶、貨物和船員、旅客所帶行李物品的違法走私等事項。
3.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船舶以及船員、旅客的護照證件、行李物品等實施邊防檢查。
4.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負責對船舶、船員、旅客、行李和貨物等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
其他機關除經國務院特準的以外,不得進行檢查。
三、船舶進出口的許可,由港務管理機關統一辦理,其他機關不得藉故阻留。如果有特殊事故,需要禁止或者延緩船舶進出口,必須通過港務管理機關執行。
四、港務管理機關負責組織聯合檢查,並於事先將船舶進出口的時間和停泊地點通知有關檢查機關。
五、對於按照規定應當受進口檢疫的船舶進行聯合檢查時,除引水員和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的人員外,其他參加聯合檢查的人員應當在檢疫人員檢疫完畢以後,再上船進行檢查。
六、對各國外交官、領事官以及其他應受優待人員的行李物品的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航行內河和沿海的中國籍船舶,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不施行檢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通過港務管理機關,由各有關檢查機關進行檢查。
八、船舶、船員、旅客、行李和貨物的檢查,僅限於在發航港、到達港及中途停泊港進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途阻航檢查。
九、各港由港務管理機關負責定期召集並主持聯合檢查會議,海關、邊防檢查機關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派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其他有關機關的代表列席,會商有關聯合檢查事項。
聯合檢查會議設秘書一人,在港務管理機關領導下,辦理日常事務。
十、本通則所稱的“檢查”是指第二條所列各項,其他如港務管理機關對船舶的管理,海關對船舶和貨物的監管、徵稅,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船舶的衛生監督等另有規定的,仍依照有關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辦理。
十一、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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