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介紹
在應對評估的認定層次
重大錯報風險時,擬實施的進一步
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都應當確保其具有針對性,但其中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性質是最重要的。例如,
註冊會計師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實施次 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恰當選用實質性方案或綜合性方案。通常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出於
成本效益的考慮可以採用綜合性方案設計進一步
審計程式,即將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
實質性程式結合使用。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僅通過實質性程式無法應對
重大錯報風險)
註冊會計師必須通過實施
控制測試,才可能有效應對評估出的某一認定的重大錯報風險;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如註冊會計師的
風險評估程式未能識別出與認定相關的任何控制,或註冊會計師認為控制測試很可能不符合
成本效益原則),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式就是適當的。
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不存在能夠被註冊會計師識別的
控制活動,註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可能主要是實質性程式。但是,註冊會計師始終應當考慮在缺乏控制的情況下,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式是否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
審計證據。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註冊會計師對
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畢竟是一種主觀判斷,可能無法充分識別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同時
內部控制存在固有
局限性特別是存在管理層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因此,無論選擇何種方案,註冊會計師都應當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
賬戶餘額、列報設計和實施
實質性程式。
性質
含義
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性質是指進一步審計程式的目的和類型。其中:進一步審計程式的目的包括通過實施
控制測試以確定
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通過實施
實質性程式以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一進一步審計程式的類型包括檢查、觀察、詢問、
函證、重新計算、
重新執行和
分析程式。
如前所述,在應對評估的風險時,合理確定審計程式的性質是最重要的。這是因為不同的審計程式應對特定認定錯報風險的效力不同。例如,對於與收入
完整性認定相關的
重大錯報風險,控制測試通常更能有效應對;對於與收入發生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程式通常更能有效應對。再如,實施
應收賬款的
函證程式可以為應收賬款在某一時點存在的認定提供
審計證據,但通常不能為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提供審計證據。對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
註冊會計師通常需要實施其他更為有效的
審計程式,如審查應收賬款
賬齡和期後收款情況,了解欠款客戶的信用情況等。
選擇
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性質的選擇 在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性質時。
註冊會計師首先需要考慮的是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因此i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選擇
審計程式。評估的認定層次
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對通過
實質性程式獲取的
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從而可能影響進一步審計程式的類型及其綜合運用。例如,當註冊會計師判斷某類交易協定的
完整性存在更高的重大錯報風險時除了檢查檔案以外,註冊會計師還可能決定向第互方詢問或函證協定條款的完整性。
除了從總體上把握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對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式的影響外,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接下來應當考慮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產生的原因,包括考慮各類交易、
賬戶餘額、列報的具體特徵以及
內部控制。例如,
註冊會計師可能判斷某特定類別的交易即使在不存在相關控制的情況下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仍較低,此時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實施
實質性程式就可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再如,對於經由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日常處理和控制的某類交易,如果註冊會計師預期此類交易在內部控制運行有效的情況下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較低,且擬在控制運行有效的基礎上設計實質性程式,註冊會計師就會決定先實施
控制測試。
時間
含義
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是指
註冊會計師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或
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因此當提及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時,在某些情況下指的是審計程式的實施時間,在另一些情況下是指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
選擇
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的選擇 有關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的選擇問題。第一個層面是
註冊會計師選擇在何時實施進一步
審計程式的問題;第二個層面是選擇獲取什麼期間或時點的
審計證據的問題。第一個層面的選擇問題主要集中在如何權衡期中與期末實施審計程式的關係;第二個層面的選擇問題分別集中在如何權衡期中審計證據與期末審計證據的關係、如何權衡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與本期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關係。這兩個層面的最終落腳點都是如何確保獲取審計證據的效率和效果。
註冊會計師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實施
控制測試或
實質性程式。這就引出了註冊會計師應當如何選擇實施審計程式的時間的問題。一項基本的考慮因素應當是註冊會計師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當
重大錯報風險較高時,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式,或採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層不能預見的時間實施
審計程式。
雖然在期末實施審計程式在很多情況下非常必要,但仍然不排除註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審計程式可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在期中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初期識別
重大事項。並在管理層的協助下及時解決這些事項;或針對這些事項制定有效的實質性方案或綜合性方案。當然,在期中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也存在很大的局限。首先,註冊會計師往往難以僅憑在期中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有關期中以前的充分、適當的
審計證據(例如,某些期巾以前發生的
交易或事項在期審計結束時尚未完結);其次,即使註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能夠獲取有關期中以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從期中到期末這段剩餘期問還往往會發生重大的交易或事項(包括期中以前發生的交易、事項的延續,以及期中以後發生的新的交易、事項)。從而對所審計期問的
財務報表認定產生
重大影響;再次,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也完全有可能在
註冊會計師於期中實施了進一步
審計程式之後對期中以前的相關會計己錄做出調整甚至篡改,註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了進一步審計程式所獲取的
審計證據已經發生了變化。為此,如果在期中實施了進一步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針對剩餘期問獲取審計證據。
注意要素
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可以抵消在期中實施進一步
審計程式的
局限性,使註冊會汁師在確定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時有更大的靈活度。
相關信息
例如。某些
控制活動可能僅在期中(或期中以前)發生,而之後可能難以再被觀察到;再如某些電子化的交易和賬戶文檔如未能及時取得。可能被髓蓋。在這些情況下,
註冊會計師如果希望獲取相關信息,則需要考慮能夠獲取棚大信息的時間。
錯報風險
例如被審汁單位可能為了保證盈利目標的實現。而在
會計期末以後偽造銷售合例以虛增收入,此時
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在期末(即
資產負債表日)這個特定時點獲取被審計單位截至期末所能提供的所有銷售契約及相關資料以防範被"tuttil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偽造銷售契約虛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