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家禮-通禮
宋朱熹(朱子撰)
通禮(此篇所著,皆所謂有家日用之常禮,不可一日而不修者)
故特著此,冠於篇端,使覽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後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據以考焉。然古之廟制不見於經,且今士庶人之賤,亦有所不得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禮雲)
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
(祠堂之制,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又為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繚。以
周垣別為外門,常加扃閉。若家貧地狹則止為一間,不立廚庫,而東西壁下置立兩,櫃西藏遺書衣物,
東藏祭器亦可。正寢謂前堂也,地狹則於廳事之東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
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凡屋之制,不問何向背。但以前為南後為北,左為東右為西。後皆放此)
(祠堂之內,以近北一架為四龕,每龕內置一桌,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小宗,則不敢祭高祖,而虛其西龕一;繼祖之小宗,則不敢祭曾祖,而虛其西龕二;繼禰之小宗,則不敢祭祖,而虛其西龕三。若大宗世數未滿,則亦虛其西龕如小宗之制。
神主皆藏於櫝中,置於
卓上,南向,龕外各垂小簾,簾外設香卓於堂中,置香爐,香合於其上,兩階之間又設香卓,亦如之。非嫡長子則不敢祭其父。若與嫡長同居,則死而後其子孫為立祠堂於
私室,且隨所繼世數為龕,俟其出而異居乃備其制若生,而異居則預於其地立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則因以為祠堂。主式見喪禮治葬章)
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
(伯叔祖父母祔於高祖。伯叔父母祔於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於祖。子侄祔於父。皆西向,主櫝並如正位。侄之父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程子曰:
無服之殤、
下殤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殤之祭,終兄弟之身;
長殤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無後者,其繼終兄弟之孫之身,此皆以義起者也。(笑非按:《說文》 年十九至十六為
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
無服之殤))
置祭田。
(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龕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後凡正位、祔者皆放此。
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具祭器。
(床蓆倚卓
盥盆火爐酒食之器,隨其合用之數,皆具貯於庫中,而封鎖之不得它用。無庫則貯於櫃中,不可貯者,列於外門之內)
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
出入必告
(主人主婦近出,則入大門瞻禮,而行歸亦如之。經宿而歸,則焚香再拜。遠出經旬以上,則再拜焚香,告云:“某將適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歸亦如之,但告云:“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經月而歸,則開中門,立於階下,再拜,升自
阼階,焚香告畢,再拜,降復位,再拜。餘人亦然,但不開中門。凡主婦謂主人之妻,凡升降,惟主人由
阼階,主婦及餘人雖尊長亦由
西階。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之
俠拜。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正至朔望則參。
(正至朔望前一日,灑掃
齊宿。厥明,夙興,開門,軸簾,每龕設新果一大盤,於
卓上每位茶盞托、酒盞盤各一。於
神主櫝前設束茅聚沙。於香卓前別設一卓。於阼階上置酒注盞盤一於其上,酒一瓶於其西,
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東南有台架者,在西為主人親屬所盥,無者在東為執事者所盥,巾皆在北。主人以下盛服入門就位。主人北面於阼階下,主婦北面於
西階下。主人有母,則特為於主婦之前。主人有諸父諸兄,則特位於主人之右少前,重行西上。有諸母姑嫂姊,則特位於主婦之左少前,重行東上。諸弟在主人之右少退,子孫外執事者在主人主人之後。重行西上。主人弟之妻及諸妹在主婦之左少退,子孫婦女內執事者在主婦之後,重行東上。立定,主人盥帨,升,啟櫝,奉諸考
神主置於櫝前。主婦盥帨,升,奉諸妣
神主置於考東。次出祔主亦如之。命長子長婦或長女盥帨,升,分出諸祔主之卑者亦如之。皆畢,主婦以下先降,復位。主人詣香卓前,降神,焚香再拜。執事者盥帨,開瓶實酒於注,一人奉注,詣主人之右,一人執盞盤詣主人之左。主人跪,執事者皆跪。主人受注,斟酒,反注,取盞盤奉之,左執盤,右執盞,酹於茅上。俛伏,興,少退,再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參神。主人升,執注斟酒,先正位,次祔位,次命長子斟諸祔位之卑者。主婦升,執茶筅,執事者執湯瓶,隨之點茶如前,命長婦或長女亦如之。子婦執事者先降。復位。主人主婦分立於香卓之前東西,再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辭神而退。 冬至則祭始祖畢,行禮如上儀。 望日不設酒不出主,主人點茶,長子佐之,先降,主人立於香卓之南,再拜乃降餘如上儀。 準禮,舅沒則姑老不預於祭。又曰,支子不祭姑。今專以
世嫡宗子夫婦為主人主婦,其有母及諸父母兄嫂者,則設特位於前如此。 凡言盛服者,有官則襆頭公服帶
靴笏。進士則襆頭襴衫帶。處士則襆頭
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服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裾。女有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假髻背子。)
(節如清明、
寒食、
重午、中元、重陽之類。凡鄉俗所尚者,食如角黍。凡其節之所尚者,薦以大盤,問以蔬果,禮如正至朔日之儀)
有事則告。
(如正至朔日之儀,但獻茶酒再拜訖,主婦先降,復位。主人立於香卓之南,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跪讀之畢,興。主人再拜,降,復位。餘並同。 告受官,祝版云:“維年歲月朔日,子孝某某官某,敢昭告於皇某親某官封謚府君,皇某親某封某氏某,以某月某日蒙恩授某官,奉承先訓,獲沾祿位,餘慶所及,不勝感慕,謹以
酒果,用伸虔告。”謹告貶降,則言:“貶某官,荒墜先訓,皇恐無地,謹以……”後同。若弟子,則言某之某某,餘同。 告追贈,則止告所贈之龕。別設香卓於龕前,又設一卓於其東,置淨水、粉盞、刷子、硯、墨、筆於其上,餘並同。但祝版云:“奉某月某日制書,贈皇某親某官,皇某親某封某,奉承先訓,竊位於朝,祗奉恩慶,有此褒贈,祿不及羊,摧咽難勝,謹以……”後同。若因事特贈,則別為文以敘其意。告畢,再拜,主人進,奉主置
卓上。執事者洗去舊字,別塗以粉。俟乾,命善書者改題所贈官封,陷中不改。洗水以灑祠堂之四壁。主人奉主置
故處,乃降復位後同。 主人生嫡長子,則滿月而見,如上儀,但不用祝。主人立於香卓之前,告曰:“某之婦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敢見。”告畢,立於香卓東,南西向。主婦抱子進見於兩階之間,再拜。主人乃降復位後同。 冠婚別見本篇。 凡言祝版者,用版長一尺高五寸,以紙書文,沾於其上,畢則揭而焚之,其首尾皆如前,但於皇高祖考、皇高祖妣,自稱孝元孫,於皇曾祖考、皇曾祖妣,自稱孝曾孫,於
皇祖考、皇祖妣,自稱孝孫,於皇考、皇妣,自稱孝子,有官封謚,則皆稱之,無則以生時行第稱號加於府君之上,妣曰某氏夫人,凡自稱非
宗子不言孝。 告事之祝,四龕共為一版。自稱以其最尊者為主,止告正位,不告祔位,茶酒則並設之)
或有水火盜賊,則先救祠堂,遷
神主、遺書,次及祭器,然後及家財。易世,則改題主而遞遷之。
(改題遞遷禮,見喪禮大祥章。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而大宗猶主其墓田,以奉其
墓祭,歲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則諸位迭掌,而歲率其子孫一祭之,亦百世不改也)
深衣制度(此
章本在冠禮之後,今以前章已有其文,又平日之常服,故次前章)
裁用白細布度用指尺。
(中指中節為寸—— 衣全四幅,其長過肋下,屬於裳。
(用布二幅,中屈,下垂。前後共為四幅,如今之
直領衫,但
不裁破。腋下其長過肋而屬於裳處,約圍七尺二寸,每幅屬裳三幅)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
(用布六幅。每幅裁為二幅,一頭廣;一頭狹,當廣頭之半。以狹頭向上,而聯其縫以屬於衣。其屬衣處,約圍七尺二寸,每三幅屬衣一幅,其下邊及踝處約圍丈四尺四寸)
圓袂
(用布二幅,各中屈之,如衣之長,屬於衣之左右,而縫合其下以為袂。其本之廣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方領
(兩襟相掩,衽在腋下,則兩領之會自方)
曲裾
(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廣頭向上,布邊向外,左掩其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狀。又稍裁其內旁大半之下,令漸如魚腹而末為鳥喙,內向綴於裳之右旁)
黑緣
(緣用黑繒。領表裏各二寸。袂口裳邊表裏各一寸半,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
大帶
(帶用白繒。廣四寸,夾縫之。其長圍腰,而結於前,再繚之為兩耳,乃垂其餘為紳,下與裳齊。以黑繒飾其紳。復以五彩條,廣三分,約其相結之處,長與紳齊)
緇冠
(糊紙為之。武高寸許,廣三寸,袤四寸,上為
五梁,廣如武之袤而長八寸,跨頂前後,下著於武,屈其兩端各半寸,自外向內而黑漆之。武之兩旁,半寸之上,竅以受笄,笄用齒骨,凡白物)
(用黑繒六尺許,中屈之,右邊就屈處為橫(巾+取),左邊反屈之自(巾+取)左四五寸間斜縫,向左圓曲而下,遂循左邊至於兩末。復反所縫餘繒,使之向裏以(巾+取)當額前,裹之至兩髻旁,各綴一帶,廣二寸,長二尺,自巾外過頂後,相結而垂之)
笑非按:(巾+取),為(轍的車換為巾)的
訛字,zhe2,說文:領專(通端)也。廣韻:衣領。jie1,廣韻:衣衿。黃宗羲之
深衣考-
幅巾:用黑繒六尺中屈之分為左右剌,左五寸右五寸作巾,額當中作(巾+取),(巾+取)者,從裏提其兩畔之繒,向湊而縫之,其中空。乃以左葉交於右,右葉交於左,線綴之。其頂突起,乃屈其頂之繒藏於裏,使巾頂正圓而後縫之。兩旁三寸各綴一帶,廣一寸長二尺,使
巾額當前,裹而系其帶於後,垂之。
黑履
(白絇繶純綦)
司馬氏居家雜儀(此
章本在婚禮之後。今按此乃家居平日之事,所以正倫理,篤恩愛者,其本皆在於此。必能行此,然後其
儀章度數有可觀焉。不然,則節文雖具,而本實無取,君子所不貴也。故亦列於首篇,使覽者知所先焉)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御群子弟及家眾。分之以職(謂使之掌倉廩廄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授之以事(謂朝夕所乾,及非常之事),而責其成功。制財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
均壹。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盈,餘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易曰:家人有
嚴君焉,父母之謂也。安有
嚴君在上,而其下敢直行自恣不顧者乎?雖非父母當時為家長者,亦當咨稟而行之,則號令出於一人,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
私假,不敢私與。(內則曰: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
私假,不敢私與。婦,或賜之飲食衣服布帛佩帨茞蘭,則受而獻諸舅姑,舅姑受之,則喜如新受賜,若反賜之,則辭
不得命,如更受賜,藏之以待乏。鄭康成曰:待舅姑之乏也,
不得命者不見許也。又曰:婦若有私親兄弟將與之,則必復請其故,賜而復與之。夫人子之身,父母之身也,身且不敢自有,況敢有私財乎?若父子異財,互相假借,則是有子富而父母貧者,父母飢而子飽者。
賈誼所謂
假父耰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不孝不義,孰甚於此!茞,昌改切。耰,音憂。誶,音碎。)
凡子事父母(孫事祖父母同),婦事舅姑(孫婦亦同)。天欲明,鹹起盥(音管,洗手也),漱櫛(阻瑟切,梳頭也),總(所以束髮今之頭(上須下巾)),具冠帶(丈夫帽子衫帶,婦人冠子背子)。昧爽(謂天明暗相交之際),適父母舅姑之所省問(丈夫
唱喏,婦人
道萬福,仍問侍者,夜來安否?何如?侍者曰安,乃退。其或不安節,則侍者以告。此即禮之晨省也)。父母舅姑起,子供藥物(藥物乃關身之切務,人子當親自檢數調煮,
供進不可但委婢僕。脫若有誤,即其@不測)。婦具
晨羞(俗謂點心。易曰:在
中饋。詩云:惟酒食是議。凡烹調飲膳,婦人之職也。近年婦女驕倨,皆不肯入庖廚,今縱不親執刀匕,亦當檢校監視,務令精潔)。供具畢,乃退,各從其事。將食,婦請所欲於家長(謂父母舅姑或當時家長也,
卑幼各不得恣所欲),退具而供之。尊長舉箸,子婦乃各退就食。丈夫婦人各設食於他所,依長幼而坐。其飲食必
均壹。幼子又食於他所,亦依長幼席地而坐。男坐於左,女坐於右。及夕,食亦如之。既夜,婦女舅姑將寢,則安置而退(丈夫
唱喏,婦女道安置。此即禮之昏定也)。居間無事,則事於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執事必謹,言語應對必
下氣怡聲,
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不敢涕唾喧呼於父母舅姑之側。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行之。事畢,則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若不許,苟於事無大害者,亦當曲從。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
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
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
不入,起敬起孝,悅則復諫;不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
熟諫。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貴富加於父兄宗族(加,謂恃其富貴,不率卑幼之禮)。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有賓客,不敢坐於正廳(有賓客,坐於書院。無書院則坐於廳之旁側)。升降不敢由東階,上下馬不敢當廳,凡事不敢自擬於其父。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親調嘗藥餌而供之。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不戲笑,不宴遊,舍置餘事,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疾已,復初(顏氏家訓曰:父母有疾,子拜醫以求藥。蓋以醫者,親之存亡所系,豈可傲忽也)。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所敬亦當
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
忠養之,幼事長,賤事貴,皆放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若不可教,然後怒之,若不可怒,然後笞之,屢笞而終不改,子放婦出,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凡為宮室,必辨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
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
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必蔽之,不可蔽(亦謂如水火盜賊之類),亦必以袖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雖小婢亦然)。
鈴下蒼頭,但主通內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入庖廚。凡卑幼於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丈夫
唱喏,婦人
道萬福、安置)。坐而尊長過之,則起。出遇尊長於途,則下馬。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則再拜,五宿以上,則四拜。賀冬至正旦六拜,朔望四拜。凡拜數,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吾家同居宗族眾多,冬正朔望聚於堂上(此假設南面之堂,若宅舍異制臨時從宜),丈夫處左西上,婦人處右東上(左右謂家長之左右),皆北向,共為一列,各以長幼為序(婦以夫之長幼為序,不以身之長幼為序)。共拜家長畢,長兄立於門之左,長姊立於門之右,皆南向。諸弟妹以次拜訖,各就列。丈夫西上,婦人東上,共受
卑幼拜(以宗族多,若人人拜,則不勝煩勞,故同列共受之),受拜訖,先退。後輩立,受拜於門東西如前輩之儀。若
卑幼自遠方至,見尊長。遇尊長三人以上同處者,先共再拜,敘寒暄,問起居,訖,有三再拜而止(晨夜
唱喏萬福安置。若尊長三人以上同處,亦三而止,皆所以避煩也)。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扶謂搊策)。外孫則立而受之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於家長。
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儀,先再拜。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家長之前,幼者一人
搢笏執酒盞立於其左,一人搢笏執酒注立於其右,長者搢笏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
故處。長者
出笏,俛伏興,退,與
卑幼皆再拜。家長命諸
卑幼坐,皆再拜而坐,家長命侍者遍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就坐。飲訖,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緩復就坐。
凡子始生,若為之求乳母,必擇良家婦人稍
溫謹者(乳母不良,非惟敗亂家法,兼令所飼之子性行亦類之)。子能食,飼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
唱喏萬福安置。稍有知,則教之以恭敬尊長。有不識尊卑長幼者,則嚴訶禁之(古有胎教,況於已生子。始生未有知,固舉以禮,況於己有知。孔子曰:幼成若天性,習慣如自然。顏氏家訓曰:教婦初來,教子嬰孩。故於其始有知,不可不使之知尊卑長幼之禮。若侮詈父母毆擊兄姊,父母不加訶禁反笑而獎之,彼既未辨好惡,謂禮當然,及其既長,習已成性,乃怒而禁之不可複製,於是父疾其子,子怨其父,殘忍悖逆無所不至。蓋父母無
深識遠慮不能
防微杜漸,溺於小@養成其惡故也)。六歲教之數(謂一十百千萬),與方名(謂東西南北)。男子始習書字,女始習女工之小者。七歲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誦孝經、論語,雖女子亦宜誦之自。七歲以下謂之孺子,早寢晏起,食無時。八歲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始教之以廉讓,男子誦尚書,女子不出中門。九歲,男子誦春秋及諸史,始為之講解,使曉義理。女子亦為之講解論語孝經及列女傳
女戒之類,略曉大意。古之賢女,無不觀圖文以自鑒。如曹大家之徒,皆精通經術議論明正。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詩,執俗樂,殊非所宜也!十歲,男子出就外傅,居宿於外,讀詩禮傅,為之講解,使知仁義禮知信,自是以往可以讀孟荀揚子,博觀群書。凡讀書必擇其精要者而讀之,如禮記,學記大學中庸樂記之類。它書放此。其異端非聖賢之書傅,宜禁之,勿使妄觀,以
惑亂其志。觀書皆通,始可學文辭。女子則教以
婉娩(娩,音晚,婉娩柔順貌)、聽從,及女工之大者(女工謂蠶桑織績裁縫,及為飲膳。不惟正是婦人之職,兼欲使之知衣食所來之艱難,不敢恣為奢麗。至於纂組華巧之物,亦不必習也)。未冠笄者,質明而起,總角靧(靧,音悔,洗面也)面,以見尊長,佐長者。供食祭祀,則佐執酒食。若既
冠笄,則皆責以成人之禮,不得復言童幼矣。
凡內外仆妾,雞初鳴鹹起,櫛總盥漱衣服。男僕灑掃廳事及庭。
鈴下蒼頭灑掃中庭。女僕灑掃堂室,設倚卓,陳盥漱櫛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襞,音璧,疊衣也)衾,
侍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間則浣濯
紉縫,先公後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仆妾惟主人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僕,同輩(謂兄弟所使),謂長者為姊。後輩(謂諸子舍所使)謂前輩為姨(內則云:雖
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鄭康成曰:人,貴賤不可以無禮。故使之序長幼)。務相雍睦,其有鬥爭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訶,禁之不止,即杖之,理屈者杖多,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次之。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
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舊少過者,資而嫁之。其
兩面二舌,飾虛造諂,離間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