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職責。
2.取消對供水、供氣、排水及污水處理檢測單位資質的核准職責。
3.取消公交線路的確定職責。
4.取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職責。
5.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審查職責。
6.取消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查職責。
7.取消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職責。
8.根據云南省和玉溪市、通海縣的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劃入通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承接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職責。
2.承接單體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或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職責。
3.承接新建民用建築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批職責。
4.承接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審批職責。
5.承接縣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監管職責。
6.根據國家、省、市的規定,下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新型城鎮化,提升城鄉人居環境。
2.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3.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
4.加強農村危舊房改造和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
5.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鄉規劃、招投標、房地產管理、建築質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人民防空地方性規定;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職責。組織與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鄉村規劃的編制報批;對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實施規劃管理,並根據城市發展情況,適時組織調整和修訂有關規劃;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選址定點,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職責。執行相關住房制度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工作;執行監督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擬訂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指導監督實施;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指導鄉鎮進行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特色城鎮和旅遊小鎮建設。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對報監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過程監督;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政策的執行,擬定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築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
(八)承擔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並監督實施。
(九)承擔城市規劃區市政建設的職責。擬訂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等相關辦法、發展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路燈、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運營和管理。
(十)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按照縣委、政府安排,指導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住建系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組織開展住建系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制定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中長期規劃;配合鄉鎮(街道)開展歷史建築的建檔和管理工作;擬定歷史城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修繕計畫;爭取國家和省、市對名城保護的資金投入;配合街道協調解決歷史城區歷史建築權屬糾紛等。
(十三)承擔人民防空管理的職責。負責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和項目報建審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質量認可;負責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戰時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建設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和信息系統,為防空提供保障;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防空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
(十四)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通海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辦文辦會、綜合協調、督辦檢查等機關政務工作;負責電子政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檔案、綜治維穩、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畫、行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管理局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日常財務及財務統計、財務核算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城市綜合管理股)
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審批業務辦理和行政審批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許可事項和管理服務事項的統一收件、辦理、送達和審核上報工作;協調和管理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及普法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組織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房產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質量及安全管理等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住房和房地產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業、房地產市場監管、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措施;擬定全縣住房建設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房改配套政策的監督落實;指導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並監督實施。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執行相關住房制度政策。
(四)建築市場監管股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標準定額、招標投標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參與組織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五)人民防空管理股
負責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和項目報建審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質量認可;負責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戰時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建設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和信息系統,為防空提供保障;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防空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承擔通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城鄉規劃建設股(名城保護管理股)
負責組織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省、市、縣頒布的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實施辦法。研究擬訂通海縣城鄉發展的方向和目標,草擬有關城鄉規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和指導通海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報批,並對城市規劃區域內實施管理,根據城鄉發展情況,適時組織調整和修訂有關規劃;負責通海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
指導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計畫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供水、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組織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設計和推廣;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市容環衛與綠化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和重點鎮、特色小鎮、旅遊小鎮的認證申報工作;指導重點鎮、特色小鎮、旅遊小鎮、傳統村落、新農村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業務統計工作。
與所在鄉鎮(街道)、村共同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制定我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長期規劃;配合鄉鎮(街道)開展歷史建築的建檔和管理工作;擬定歷史城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修繕計畫;負責歷史城區建設項目的審查;爭取國家和省、市對名城保護的資金投入;配合街道協調解決歷史城區歷史建築權屬糾紛等。
(七)市政公用事業和園林管理股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組織貫徹執行地方性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監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工程質量;指導和監督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市容環境、路燈、燃氣運營等工作;指導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備、設施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旅遊業務部門開展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創建省級園林縣城等工作。
人員編制
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其他事項
(一)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通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通海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和印章。
(二)通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實有在職人員一併劃歸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通海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城鄉公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通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商品房消費投訴處理;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有關商品流通領域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及工業產品、重要消費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等生產環節產品質量問題以及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投訴處理;通海縣旅遊發展局負責旅遊行業消費投訴處理;通海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價格類消費投訴處理;通海縣教育局負責教育類消費投訴處理;通海縣農業局負責農資類消費投訴處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