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生育保險參保待遇審核辦事指南

政策依據,報銷範疇、條件及待遇執行標準,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生育醫療費及津貼申報材料,辦理程式,

政策依據

(一)、川勞社發(2007)3號
(二)、巴府發(2008)22號
(三)、巴市勞社發(2008)92號。

報銷範疇、條件及待遇執行標準

(一)範疇:生育醫療費包括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計畫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畫生育實施絕育及復通術(含男職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生育期間治療併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支付標準及範圍
1、參保未滿12個月的生育津貼的報賬標準。參保女職工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生育津貼按生育前繳費工資總額除以365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產前檢查費生育保險基金報銷標準。女職工在合法生育期間正常生育的,定額支付產前檢查費800元。女職工合法生育期間因特殊原因需終止妊娠,懷孕3個月以內的定額支付產前檢查費200元;3個月至7個月的定額支付產前檢查費300元;7個月以上的支付產前檢查費400元。
3、異位妊娠和人工流產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異位妊娠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因人工流產或者由於妊娠引發的併發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職工生育保險關係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標準支付。
4、生育津貼的支付範圍及享受生育保險報銷標準。
生育津貼執行標準以職工生育前12個月本人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365日後,按以下情形分別執行生育津貼待遇:
(1)、妊娠滿7個月生產的乘以90天,剖宮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引產或流產的乘以42天;
(3)、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乘以15天。
三)、參保職工在合法生育期間治療下列併發症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妊娠期併發症:異位妊娠、妊娠高血壓綜合徵、妊娠劇吐、流產、早產、過期妊娠、前置胎盤、胎盤早剝、羊水過多、羊水過少、胎兒窘迫、胎膜早破,妊娠膽瘀症。
(2)、分娩期併發症:產後出血、子宮破裂、羊水栓塞、臍帶異常。
(3)、產褥期併發症:產褥感染、晚期產後出血。
(4)、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工流產綜合反應、術中出血、術後感染等。
(5)、參保職工生育期間發生符合本條第(一)、(二)、(三)、(四)款的併發症,須在診斷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生育職工本人或親屬持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局申報備案。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

(1)、不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
(2)、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3)、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4)、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鬥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治療生育合併症的醫療費用(如心臟病、貧血、腎炎等疾病);
(6)、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
(7)、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生育醫療費及津貼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有關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服務證》、《結婚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3)、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或死亡證明,流產證明、出院證明、住院費用結算收據、住院費用清單、複式處方原件;
(4)、新生兒戶口簿原件及複印機;
(5)、參保單位參保繳費通知單複印件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辦理程式

(一)參保單位備齊相關資料後,到縣社保工傷保險“工傷生育”視窗辦理申報手續並領取相關材料;
(二)審核確認資料齊全有效的,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格式等問題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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