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大臣

清官名。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設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銜,以兩江總督耆英用“欽差大臣”名義兼管。耆英調任兩廣總督,仍兼,五口通商大臣駐地亦移至廣州。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廣州於鹹豐七年(1857)被英法聯軍占領。八年底,以兩江總督何桂清欽差大臣,辦理各國商務。此即南洋通商大臣。十年十二月(1861.1),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後,加設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通商事務。南洋通商大臣亦列於總署之下,除五口外,又兼管南方沿海新開口岸。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後,三口通商大臣改為北洋通商大臣,加欽差名義,由直隸總督兼任。南北兩通商大臣所司不僅通商,凡涉洋務均在管轄範圍之內,軍事、交通、稅務、教育等無不與聞,遂為全國事權最重的兩大疆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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