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為提高通信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以及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通信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以及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通信建設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經理等。
建設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通信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
建設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統一管理,並負責組織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的管理人員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證書加蓋“信息產業部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專用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書加蓋“省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專用章”。
考核合格證書採用建設部規定式樣並統一印製的證書。
第五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要求
第六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兩方面, 知識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後,安全生產考核方為合格。
第七條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附屬檔案一)。信息產業部負責根據《考核要點》統一組織制定考核命題。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應參加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頒發《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證書》。
第八條 通信建設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標準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施工企業及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資質甲級企業標準為:
1、具有工程、經濟、安全工程類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設業績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業績等。
(二)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以及專業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乙級(含乙級)以下資質企業以及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管理人員標準為:
1、具有工程、經濟、安全工程類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初級(含初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設業績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業績等。
第九條 申請人知識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後,方可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需報送的材料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的《通信工程建設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表》(見附屬檔案二)一式2份;
(二)申請人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條 申請人經單位簽署意見後,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分別報送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情況。
第十二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對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費用,不得組織強制培訓。
第十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其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發生死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應當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管轄職責範圍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所管轄職責範圍內發生死亡事故的,將不予續辦《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名稱變更、調動單位等,應在一個月內到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在一個月內到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冒用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發證、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和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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