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轉工安置補償費

農轉工安置補償費,國家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後,因失去土地而剩餘的勞動力需轉向農業以外其它行業進行工作,用地單位必須向接受剩餘農業勞動力的單位或被征地單位支付一定費用以幫助實現剩餘勞動力的安置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勞動力安置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進行。安置的途徑是多方面的,通常是由鄉、村調劑土地,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農轉工安置補償費屬於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在會計核算時,借記“土地開發成本一農轉工安置補償費(×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它應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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